起訴狀末尾沒有起訴人簽名捺手印,法院立案並且開庭審理,判決有效嗎,需要注意些什麼?

打天下抱不平


我的意見:所有法院的審理活動包括裁判都是無效的。

這個問題與其說是對從業者的考驗不如說是對中國司法制度的考驗。因為,在很多國家,不等出判決,起訴就會被被告方無時無刻的動議否定了,排除了。

很有意思的是,中國民事訴訟法和民訴解釋中都沒有要求起訴狀要經簽名蓋章,但是,起訴人簽名蓋章是起訴狀的應有之意。中國起訴的方式一是書面方式即提交起訴狀,一是口頭方式。既然不是口頭方式,就是書面方式,沒有在起訴狀上簽字,書面方式不成立,起訴不符合立案條件。

在立案前,如果發現起訴狀的瑕疵,可以令起訴人補正。但是,在錯誤立案後,如果發現起訴不符合條件的,沒有補正的說法了,就是裁定駁回起訴。所以,我說以後法院的一切活動,只要不是駁回起訴,都是無效的。

那麼,被告人的認可、以後起訴人在庭審中對起訴狀的重申、法院對糾紛依實體法做出的恰當適用,可否補救起訴狀的錯誤呢?中國人講實用,有很多人同意將錯就錯,但,這正是中國司法實踐的死穴。

法院不能被當事人左右,法院只服從法律,只有這樣,法院才有權威。如果起訴人沒有在起訴狀上簽字,在以後的訴訟中,起訴人就可以理直氣壯地否認自己的請求、事實主張、法律根據及理由。基於起訴狀進行的組成合議庭、確定管轄、確定爭點、組織證據,其正當性也就處於不確定狀態。一切都要看起訴人的態度,這樣,法院就被當事人的任性左右了,法律也就不存在了。

綜上,法院應在二審或再審中,裁定駁回起訴。因起訴人和法院的錯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應當有起訴人和法院依自己的責任進行賠償。

起訴人可以重新起訴。

以上意見,供當事人、法院、法律工作者參考並討論。


司法評論


此類問題在實踐中也遇到過,一般來說如果法官發現起訴狀存在瑕疵,會讓當事人進行補證。如果是委託律師起訴,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的話,當事人有不在當地或國內的情況下,律師可以憑授權委託書不用當事人簽字就可以去立案。


簽字或按手印直不過是對起訴狀所列訴請和相關事實的進一步確認,如果被告有異議,可以在答辯乃至庭審中提出來予以補正,況且庭審中要核對雙方當事人身份,原告要宣讀起訴狀,被告要答辯,如果沒有異議,等於默認了起訴狀存在瑕疵的事實,並不影響實體處理的結果,從本案來講不存在程序上的錯誤,這個問題根本沒有意義。


陝志誠律師


口頭都可以起訴,為什麼沒有簽字就無效了?

繳納訴訟也,參與訴訟程序,回答法庭詢問等一系列活動,你那麼好吹毛求疵否定整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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