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已收案和立案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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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審判負責制的實施,再審法院立案庭在收到再審申請後,己不再隨即審查,而是先發回原審法院自查自糾,原審法院一般都會在六個月內作出《法律釋明書》,規勸當事人服判息訴,放棄再審申請。

假如當事人對《法律釋明書》仍有異議,必須持《法律釋明書》重到再審法院立案庭登記,申請再審立案,再審法院才會在三個月內,根據審查情況,作出是否再審裁定,如同意再審,則簽發立案通知書,同時送達詢問傳票。

如此再審新規利弊同時存在,但弊大於利,申請再審更難了。再審申請人至少比原來要多等六到九個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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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說法,應當是再審審查和決定再審。

已收案屬於再審審查,立案則說明原審判決確有錯誤,以裁定的方式決定再審。

再審審查

當事人對生效判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再審,刑事案件稱為申訴。



申請時,需提供申請書原件,寫明申請的事項及理由,還要按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供副本。還有原審判決的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等。法院窗口一般只收複印件,原件用來核對。

法院再審窗口工作人員在審核後,如果材料齊全,則下達受理通知,進入審查程序。



再審審查時間一般為三個月,主辦法官根據需要可以延長審限。合議庭會對原審證據及法律適用進行審查,看是否有事實認定錯誤及法律適用錯誤。

經審查,如果原審判決沒有問題,則會駁回你的再審申請。之後,你還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檢查監督,這屬於另外一個程序。



立案再審

如果經審查,發現原審判決確實有錯,則會下達立案再審的裁定,此時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再審立案。

再審可以由上一級法院審理,也可由原審法院審理,都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的時間為三個月,根據需要也可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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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再次進行審查或審理,所以稱為"收案"比"立案"更合乎本意,但多數法院窗口寫的是"再審立案"。再審立案後,法院還要將再審申請書付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十五曰內提交書面意見,法院審查認為符合再審規定的,用裁定書啟動再審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栽定駁回再審申請。所以法院收案(立案)後還有不超過三個月的審查階段,下達再審裁定書才是真正啟動了再審程序,可能是提審,也可能是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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