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如何劃分責任和確定賠償比例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如何劃分責任和確定賠償比例

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隨之大幅度的上升。交通事故發生以後,除了輕微的可以自行和解的事故以外,應當報警處理,由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的規定,交警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各方的責任。對於各方當事人事故責任的劃分一般可以分為:

1、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另一方無責任;

2、一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3、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4、雙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雙方均無責任。

此外,如果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對於有些交通事故發生以後,由於非當事人行為造成的事故現場被破壞等原因,導致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由交警部門出具《交道路通事故證明書》。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行政法規,對於機動車之間的事故賠償比例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而言“全部責任”承擔100%的賠償責任;“主要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同等責任”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次要責任”承擔30%的賠償責任,但是不排除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經濟狀況作出一定程度的浮動。

對於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由交警部門出具《交道路通事故證明書》的案件,應當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由於無法確定事故責任,保險公司可能會無法理賠)。由法官根據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遵循公平原則劃分事故各方的責任比例,從而確定賠償責任比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