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懷孕員工、拖欠工資、不繳社保、亂收押金,你最反感哪個?

辭退懷孕員工、拖欠工資、不繳社保、亂收押金,你最反感哪個?

職場上,每個人都會經歷各種各樣的事情,經歷各種各樣的公司!所謂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人在江湖漂,總會遇到各種事情,開心的,也有憤怒的,甚至是奇葩的事情!混跡職場多年,我們聊聊那些無良公司的做法你最難接受?

辭退懷孕員工、拖欠工資、不繳社保、亂收押金,你最反感哪個?

一、辭退懷孕員工

隨著國家全面普及二胎政策,越來越多的女員工準備二胎。根據網上的報道,居然有不少企業不願意要懷孕的員工,甚至採取各種手段逼迫女員工自己辭職,以達到不用給予賠償的手段,實在令人髮指!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孕期員工,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產假期間的工資以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對孕期員工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孩子是祖國的未來,也是未來的勞動力,如果每家企業都這樣,社會怎麼和諧發展!懷孕的準媽媽本來就很辛苦,還要遭受不公平的待遇,甚至精神上的打擊,實在不應該!因此,如果有無良的企業在女職工懷孕期間各種刁難和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與他們做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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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拖欠工資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的規定,工資必須按月支付。超過約定的工資發放日,就應視為拖欠工資。”

如果你遇到這種拖欠工資的行為,及時向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尋求法律幫助,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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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繳社保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得到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單位不僅要給員工補償,還要繳納滯納金和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當你把這些告訴公司的HR時,讓公司把之前沒交的社保及時補繳到社保經辦機構。如果公司還是執意不給你交社保,那你就可以採取法律途徑來維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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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亂收押金、保證金

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不辭而別,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而有的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律,不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轉而採取了一些變相的方法或手段,達到向員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如服裝費、電腦費、住宿費、集資款(股金)等。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優勢地位,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我國一貫禁止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辭退懷孕員工、拖欠工資、不繳社保、亂收押金,你最反感哪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你有遇到哪些不公平待遇嗎?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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