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義氣」作擔保 孰料擔保被「買單」

蘆溪法院網訊 “我作為擔保人,錢不是我借的,我根本沒見過這筆錢,結果到期了債主還不上錢還玩失蹤,債務連本帶息都落到我頭上了,我可是一分錢都沒用呀!”劉某後悔莫及說道。

原來,劉某與黃某是因工作結識的朋友,2017年1月15日,黃某因做生意資金週轉出現問題,急需用錢,便請劉某為其做擔保,向王某借款100000元,黃某當時向劉某承諾,肯定能按時還錢,做擔保不會有什麼問題。還款期限到後,黃某突然消失,不知去向,親戚朋友都聯繫不上,王某隻好追著劉某討要,劉某拒絕還款,無奈之下,黃某遂告至法院。

在執行過程中,劉某堅決不願履行義務,經執行幹警耐心解釋,劉某為自己當初不懂法、為講義氣的做法深感後悔,從來沒有想到“擔保人”的意義是如此重要。最終,劉某代替黃某向王某償還了全部款項,本案順利結案,法官也告知劉某有向黃某追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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