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增強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
逐步深入人心
然而
還是有部分民眾心存僥倖
抱著喝不多、路程近的想法鋌而走險
最終害人害己
日前
董某甲酒後駕車發生事故
事後還找來哥哥頂包
最終幾人都因此付出
慘痛的代價
飲酒可以
酒駕 不行
飲酒後的你眼睛看到的
模糊到連自己都害怕!
逃避法律責任 更不可以
2017年10月20日,董某甲酒後無證駕駛小轎車搭乘柴某某在公路上行駛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致董某甲及柴某某受傷。
案發後,董某甲及柴某某被路人送往醫院。在去往醫院的途中,董某甲給哥哥董某乙打電話稱自己酒後駕車發生事故,可能受會到法律的制裁,讓董某乙頂替自己冒充小轎車駕駛員。
董某乙到達醫院後,與董某甲、柴某某達成一致意見,由自己冒充小轎車駕駛員,並就事故發生的經過向二人作了詳細的瞭解。
在交警趕到醫院向三人詢問時,三人一致稱小轎車駕駛員為董某乙。後經鑑定,小轎車駕駛位及擋風玻璃處提取血跡及人體組織均系董某甲所留,案發後董某甲血液酒精含量為210.03mg/100ml。經查,案發時小轎車駕駛員確係董某甲,董某甲構成危險駕駛罪。
托克托縣人民檢察院在審理董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中發現,董某甲的哥哥董某乙、朋友柴某某存在包庇董某甲的行為,構成包庇罪,遂對該二人發起追訴。
容小編吐槽一句,就現在這個發達的社會,代駕早已經普及了,再不濟出租車也是滿地都是。
喝酒不是錯,但是回去的方式有千萬種,何至於以身犯險,算送自己的人生不說,甚至還可能要連累他人。
日前,托克托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董某甲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包庇罪分別判處董某乙、柴某某管制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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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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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編提醒:酒駕危害大,害人又害己。廣大的車主朋友們要切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發生事故後積極配合交警部門的調查,如實反映事故真實情況,涉嫌酒駕、頂包、騙保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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