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
逐步深入人心
然而
还是有部分民众心存侥幸
抱着喝不多、路程近的想法铤而走险
最终害人害己
日前
董某甲酒后驾车发生事故
事后还找来哥哥顶包
最终几人都因此付出
惨痛的代价
饮酒可以
酒驾 不行
饮酒后的你眼睛看到的
模糊到连自己都害怕!
逃避法律责任 更不可以
2017年10月20日,董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搭乘柴某某在公路上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董某甲及柴某某受伤。
案发后,董某甲及柴某某被路人送往医院。在去往医院的途中,董某甲给哥哥董某乙打电话称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可能受会到法律的制裁,让董某乙顶替自己冒充小轿车驾驶员。
董某乙到达医院后,与董某甲、柴某某达成一致意见,由自己冒充小轿车驾驶员,并就事故发生的经过向二人作了详细的了解。
在交警赶到医院向三人询问时,三人一致称小轿车驾驶员为董某乙。后经鉴定,小轿车驾驶位及挡风玻璃处提取血迹及人体组织均系董某甲所留,案发后董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10.03mg/100ml。经查,案发时小轿车驾驶员确系董某甲,董某甲构成危险驾驶罪。
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发现,董某甲的哥哥董某乙、朋友柴某某存在包庇董某甲的行为,构成包庇罪,遂对该二人发起追诉。
容小编吐槽一句,就现在这个发达的社会,代驾早已经普及了,再不济出租车也是满地都是。
喝酒不是错,但是回去的方式有千万种,何至于以身犯险,算送自己的人生不说,甚至还可能要连累他人。
日前,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董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包庇罪分别判处董某乙、柴某某管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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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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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编提醒:酒驾危害大,害人又害己。广大的车主朋友们要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事故真实情况,涉嫌酒驾、顶包、骗保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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