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氣”的代價


三明舊案 | “義氣”的代價

出於哥們義氣,好心幫忙,不料落入圈套,反被搶劫。近日,尤溪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尤溪法院以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500元。

路遇熟人被叫上車

2018年7月20日晚,卓某某和蔡某某(另案處理)駕駛小車,途中,他們遇到陳某甲、陳某乙、王某某、盧某某、朱某某等5人(均為未成年人)。

卓某某想到了朋友黃某某(在逃)曾經和他說過有事要找陳某甲,就打電話告訴黃某某。“你幫我看著他,別讓他跑了,我馬上就到。”黃某某叫卓某某看住陳某甲不要讓他跑了,卓某某叫蔡某某停下小車攔住陳某甲等人的去路。

“你跟我走,帶你去見個人。”卓某某對陳某甲說。因兩人認識,陳某甲沒有多想就上車了,還叫其他幾個朋友先走。路上,卓某某接上了黃某某,幾個人來到一個公園。

被索錢財找友借錢

“2016年你做了什麼事?”黃某某質問陳某甲。“沒有做什麼呀。”聽到陳某甲的回答,黃某某當場打了他幾巴掌,“別人都和我說了,你做的事情自己知道。”在黃某某的套路下,陳某甲坦白說:“我就和郭某某在一家小賣部打魚機上玩遊戲時找老闆多要了些錢而已。”

黃某某謊稱,那家店是他叔叔開的,遭到了損失,以此為藉口要陳某甲拿錢。得知其身上沒錢,黃某某等人就叫他找朋友借,不然就不放他走。

陳某甲在迫不得已情況下打電話詢問陳某乙等人的位置。隨後,黃某某開車找到陳某乙、王某某等人,叫他們一併上車,帶至偏僻的地方。一下車,黃某某給每人一巴掌,還和卓某某一起對陳某甲拳打腳踢。“陳某甲做了什麼事?”王某某問黃某某。“他讓我叔叔的遊戲機店受了損失,要賠2000元。”“我這裡有800元先給你。”王某某通過微信轉了800元給黃某某。隨後,見王某某微信裡還有80元餘額,又讓其一併轉給他。

不願給錢極速飛車

拿到880元的黃某某仍不滿足,轉身讓陳某乙再把剩餘的1200元給他,陳某乙以手機沒電轉不了為由拒絕。黃某某聽後十分生氣,抽打陳某乙後,逼他爬進小車後備箱,然後在公路玩起“急速飛車”,不斷拐彎、急剎,甩來甩去。

過了十幾分鍾,黃某某把車開回來,打開後備箱,幾乎暈眩的陳某乙爬出來後狂吐不止。“你如果再不給錢,我就再把你帶出去再甩兩把。”聽到黃某某的話,陳某乙嚇得直搖頭,趕緊借來充電器,後通過微信轉了1200元給黃某某。

事後,和黃某某一起的卓某某又把陳某甲叫到一邊,讓他回家搞點錢,陳某甲不肯,卓某某就扣下其身份證、社保卡、銀行卡等物,讓他第二天拿1000元錢贖回。

黃某某一人分得880元,卓某某和蔡某某二人平分了1200元。經鑑定,陳某甲、陳某乙的傷均為輕微傷。

涉嫌搶劫多人落網

2018年7月21日,陳某甲、陳某乙、王某某等人到公安機關報案。2018年7月22日,卓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後,蔡某某的家屬已賠償陳某甲、陳某乙、王某某等人經濟損失3500元。卓某某家屬已賠償陳某甲、陳某乙、王某某等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其諒解。

2019年2月22日,經尤溪法院審理認為,卓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以暴力和脅迫的方法搶劫他人財物,涉案價值達2080元,並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卓某某對未成年人實施搶劫,應酌情從重處罰。卓某某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到案後,卓某某自願認罪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卓某某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其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提醒:

人身安全很重要,假如在人員聚集地區遭到搶劫,應大聲呼救,震懾犯罪分子,同時儘快報警;僻靜地方或無力抵抗的情況下,應放棄財物,確保人身安全,待處於安全狀態時,儘快報警;儘量記下歹徒的人數、體貌特徵、所持兇器、逃跑車輛的車牌號及逃跑方向等情況,並儘量留住現場證人;採取正當防衛時,應有限度。防衛過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明日報記者羅超旻 通訊員 鄭世賢 餘本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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