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生日聚會將11名“義氣”兄弟送進監獄

一场生日聚会将11名“义气”兄弟送进监狱

一场生日聚会将11名“义气”兄弟送进监狱
一场生日聚会将11名“义气”兄弟送进监狱

生日聚會本是一件令人開心的事,而臨桂小夥侯某強的生日聚會就沒那麼開心了。在這場聚會上11名“講義氣”的“兄弟”因為一點小事大打出手,其中一名“兄弟”又因一時衝動將人打傷,最終這11名“兄弟”又在監獄裡“聚會”了。

基本案情:

一、聚眾鬥毆罪

2018年1月6日晚,被告人侯某強因過生日,與被告人潘某、潘某峰、潘某飛、侯某飛以及潘某林等朋友在臨桂區金水路某KTVA310包廂唱歌、喝酒。當晚23時50分許,被告人侯某強在某KTV大廳內與張某聯身體發生碰撞後引發口角,張某聯便叫被告人張某去B312包廂叫人,並將包廂內的被告人劉某、諸葛某、張某裕、劉某政等人叫出至大廳,被告人劉某隨即使用滅火器打向與被告人侯某強坐在一起的潘某林後,與張某聯、被告人諸葛某、張某裕、張某、劉某政等對被告人侯某強拳打腳踢,期間被告人劉某還用皮帶抽打被告人侯某強、被告人諸葛某將侯某強的手機搶下並砸在侯某強的臉上。被告人侯某強被打後,跑回A310包廂將被告人潘某、潘某峰、潘某飛、侯某飛等人叫至大廳。被告人潘某飛、侯某強、潘某、潘某峰、潘某飛、侯某飛衝至KTV大廳內便與被告人張某裕、諸葛某、劉某政、劉某、張某等人對打,被告人潘某林出包廂後也參加打鬥。期間,被告人潘某、潘某峰、潘某飛誤以為從B312包廂內出來勸架的秦某和也參與毆打了侯某強,便一起毆打秦某和在地後,仍繼續毆打秦某和頭部,致使秦某和頭部出血。被告人劉某政與被告人秦某橋看見秦某和受傷,參與到打鬥中,被告人劉某從KTV吧檯處拿來一把U型大鎖與秦某橋等人繼續對被告人侯某飛進行毆打。在民警趕到現場予以制止時,張某聯、被告人劉某、秦某橋等人仍對被告人潘某峰、侯某飛進行毆打。

同時查明,被告人劉某政、秦某橋、諸葛某、張某裕、潘某峰、潘某飛、潘某、侯某飛、侯某強等人已經對臨桂區某KTV進行了賠償,賠償款共計8070元,臨桂區某KTV對上述人員表示諒解。

二、故意傷害罪

2018年3月20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小轎車因超車問題對駕駛麵包車的被害人韋某心生不滿,後在臨桂金水路與機場路交叉路口等紅燈時下車辱罵韋某。之後,被告人劉某行駛至金水路“某酒店”門口時,被韋某駕車追上來並將車子逼停,後韋某、被告人劉某下車發生言語衝突並分別打電話叫人,此時被告人劉某剛認識的一名南邊山老鄉經過此處,被告人劉某說韋某想打自己,被告人與南邊山老鄉一起動手將韋某打倒在地,被告人還多次用腳踢韋某的身體右側及頭部,致使韋某右胸部受傷。經法醫鑑定,韋某右胸部的損傷評定為輕傷一級。劉某賠償韋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被害人韋某對被告人劉某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劉某等11人聚眾鬥毆,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劉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本案被告人均積極參與鬥毆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綜合全案案情,臨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作出以下判決:

被告人劉某犯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總和刑期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被告人張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劉某政、諸葛某、張某裕、秦某橋、侯某強、潘某、潘某飛、侯某飛、潘某峰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退一步海闊天空,忍一時風平浪靜。切勿因為一時衝動和所謂的兄弟義氣做出令自己後悔的事,當衝突來臨之際,每個人都往後退一步,再伸出友誼之手,那麼我們每個人就多了一個朋友,也就少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