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擔保”運行許久突遭質疑,平安普惠是否違規?

“小貸+擔保”運行許久突遭質疑,平安普惠是否違規?

日前,江蘇徐州法院二審關於平安普惠的一紙民事裁決書,讓小額借貸行業中的“小貸+擔保”模式成為輿論關注熱點,涉事主體平安普惠也成為公眾口誅筆伐的對象。

在小貸行業中司空見慣的“傳統模式”成為關注焦點,這背後的緣由為何?“小貸+擔保”這種模式是否合規?平安普惠的定價又是否踩到紅線?漢子姐試圖全面回顧平安普惠案件的真相,解剖這套運作模式的前世今生。今天,漢子姐採訪了業內多位律師、金融專家就一系列話題展開討論。

回顧

平安普惠到底發生了什麼?

近日,徐州法院的民事裁決書中顯示,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與案外人平安普惠貸款公司通過設立關聯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為可能涉嫌經濟犯罪。

對此,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發佈聲明,“近期,我司發現個別媒體的有關報道,涉及與我司實際業務不符的情況,對於相關言論,我司給予澄清。國家一直以來鼓勵普惠金融發展,鼓勵包括融資擔保公司在內的持牌機構發揮優勢、聚合協同,發展普惠金融。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自依法成立以來,在各級政府部門、金融監管單位的指導和管理下,合規合法提供獲客諮詢、風險初步評審、擔保增信等金融服務,與各類持牌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合作,積極踐行社會責任,助力小微企業、社會大眾,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目前,徐州法院裁決書表示,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據我所知徐州警方並沒有立案,這個案子也明顯沒有證據證明涉及套路貸,”關於此次案件的定性和進展,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副秘書長徐北表示,“我們應該靜待進一步消息,而不是那麼快下結論。”

探討

案件為何引發這麼大關注?

縱觀整個案子,本來在行業內認為是常規模式的“小貸+擔保”模式,本次卻被推上風口浪尖。

問:“小貸+擔保”模式在國內運作許久,這次平安普惠案子為什麼會引起如此大關注?

小額信貸機構管理及風控專家嵇少峰:小貸公司和擔保公司合作是行業慣例,但是涉及行業巨頭平安普惠、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簡稱《意見》)的規定(該規定從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之後出現的首起有影響的判例,所以引起了普遍關注。

我認為,徐州中院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這個做法不太符合上述新規精神。一是規定明確了“法不追溯以往”的原則;二是持牌機構放貸是否適用非法經營罪的問題。從法院行文看,平安普惠的綜合年化利率應該沒有超過36%,又是持牌經營,因此這個非法放貸一說存在很大的疑問。

聚焦

“小貸+擔保”模式是否存在違規?

問1、小貸與關聯擔保公司合作的模式是否存在違規?

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副秘書長徐北:小貸+擔保模式是完全沒有問題的,這種模式在小貸行業運作已久,如果是平安普惠都違法了,行業很多都變成不合規的了。平安普惠小貸公司和擔保公司是關聯方,且並不存在關聯交易,擔保公司只對客戶擔保並沒有對股東擔保。如果是為股東借款擔保則存在違規行為,但只給客戶擔保是行業普遍操作的業務模式。

小貸公司引入擔保公司作為代償機構,是行業再正常不過的操作了。如果這種模式被判非法的話,整個行業小貸公司逾期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相當於整個行業都被判了死刑。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徐進偉:小貸公司具有放貸資質,擔保公司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為貸款提供擔保,如果均依法依規經營,本身其實並不存在違法的嫌疑。

問2: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這種模式是什麼態度?

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副秘書長徐北:監管對這類合作是支持的。如2018年銀保監1號文中就規定了擔保業務需要持牌經營,還規定了擔保公司的三大主營業務,其中就包括借款類擔保、發行債券擔保和其他類的擔保業務。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徐進偉: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並未明確否定該種模式。而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眼、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意見》規定,國家嚴厲打擊的未經監管部門批准的非法放貸行為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的或者非法放貸的年利率超過36%等放貸行為。

因此,如果合法合規經營,國家法律層面目前是未禁止的。

問3:融資性擔保公司向關聯公司提供擔保服務、收取費用,是否就等於獲取不法利益,是否涉嫌經濟犯罪?

上海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新宇:基於目前的法律法規,並未有限制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為關聯公司的業務提供擔保或保證。而持牌擔保機構只要在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下,合規開展業務,收取一定的費用也並無問題,這也與監管部門批准的經營範圍相符合。

雖然141號文中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但是監管在實踐中對於“第三方合作機構”是否包括融資擔保公司尚無明確意見。即便監管也許在未來進一步落實該口徑,也並非否定擔保公司收取費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我們認為,不能僅依據擔保公司與資金方具有關聯性,並收取擔保費就認定其涉嫌刑事犯罪。

問4:為什麼我國會有這種模式,其依託何種市場背景?其他國家有沒有?

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副秘書長徐北:在目前中國徵信體系不對稱、信息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資金方需要一個第三方提供擔保的體系。中國並不沒有像其他國家如美國等有完善的徵信機制、信息披露機制等,因此資金方需要第三方的服務,特別是面向次級貸客戶的借貸服務。

小額信貸機構管理及風控專家嵇少峰:全球而言,小微信貸借款利率都不低。本案引起糾紛的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國缺少誠信借貸法律機制,對信貸機構的利率公示、告知義務等保護金融消費者方面的要求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約束。比如美國1968年頒佈《誠實借貸法》。該法規最重要的是涉及提供信貸之前必須向借款人披露的信息:年利率(APR),貸款期限和其他融資費用(包括申請費用,滯納金,預付罰款)等。

延展

這種模式到底如何運作?定價是否合理?

問1:具體來看,小貸公司與擔保公司合作的業務模式是怎樣的?

中國小額信貸聯盟秘書長白澄宇:金融集團用小貸公司與擔保公司合作的目的有多種,可能是為了突破利率36%的上限;或者是為了讓小貸公司財務業績更好看,將逾期、的風險通過擔保公司合作來化解,將風險分拆給擔保公司。

問2:在小貸實際業務模式中,涉及到的擔保以及保證保險,到底有怎樣的作用?

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副秘書長徐北:小貸公司與擔保、保險公司合作,由擔保公司負責擔保或保險公司負責承保,一旦小貸公司出現逾期則由擔保公司墊付債務,再進行催收,或者保險公司根據合同進行償付,這樣快速回流小貸公司的資金,利於業務發展,增強資金的流動性。

小額信貸機構管理及風控專家嵇少峰客觀來講這種方式能夠起到一定的風險保護作用。但是在金融科技領域,這種方式多半成為了合規的一種通道。現在監管對助貸機構的規範要求很多,為了合規,“助貸+保險公司/融資擔保”模式便大行其道,實際上多數擔保、保險公司根本沒有風險識別能力,仍然要金融科技公司提供足額反擔保,這就變成了一種負擔。

問3:有很多人說這種“小貸+擔保”模式實際上就是 “高利貸”,可否分析下該模式與高利貸有何區別?它的定價為何這麼高?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徐進偉:高利貸是目前國家明令禁止的放貸行為,其利率往往超過法律允許的年化36%,跨越了法律紅線,屬於典型的非法放貸行為。而“小貸+擔保”模式,如果是合法合規經營,且相關交易文件均是自願真實簽署,司法層面一般是予以保護的。

小額信貸機構管理及風控專家嵇少峰平安這麼大集團,即使借款利率沒到36%,也是超過了20%多借款利率,公眾會產生質疑,並上升到道德審判的程度。但是,道德層面的審判不能與法律混為一談。

從業務本身講,平安普惠定位次級信貸人群,服務的客戶多屬於銀行不敢或不願直接服務的客群,奉行的就是高收益覆蓋高風險人群的風控理念。如果說因為其是大集團,就一定要其低利率,這是不講商業規則的。只要合法,沒理由被當成謀取不當利益甚至非法放貸。僅因為其關聯公司聯合放貸收取較高利息,就將其定位為非法經營,這是不太慎重的,新的意見希望法律專家和最高院能作出更具體、更明確的權威解釋。

中國小額信貸聯盟秘書長白澄宇:如果嚴格限制借款利率,可能會讓高風險的客戶得不到貸款。在這種情況下,放貸機構會考慮風險成本,不得不嚴格控制風險,結果就是會放棄高風險的客戶,高風險的客戶會失去金融服務。

問4:具體算來,平安普惠收取的服務費及比例是否踩到紅線?

上海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新宇:在服務費收取的比例上,我們測算了下本案件中涉及到的前期服務費、擔保費,管理費,總計人民幣31080元,相較名義本金(人民幣140,000元),年化成本為11.1%,相較實際本金(人民幣135,800元),年化成本為11.4%,加上月息0.70%,綜合資金成本不超過24%。根據《意見》的相關規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但《意見》卻並未將保險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持牌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相關費用計入36%的貸款利率紅線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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