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辭職,究竟有沒有補償?用不用提前告知?這些你都要知道

不知道各位小夥伴有沒有看生活君之前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的誤區以及正確打開方式?在那篇文章中,生活君提到過,如果是公司單方想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就必須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不少小夥伴給生活君提出了一個問題:“如果員工主動辭職的話,還有補償金嗎?” 而生活君私認為,所謂的“主動辭職”,其實也會出於不同的動機和理由,所以今天,生活君就想來和大家聊一聊員工主動辭職的那些事!

員工主動辭職,究竟有沒有補償?用不用提前告知?這些你都要知道

因個人原因辭職

在勞動法規定中,但凡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裡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等等,只要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例如通過辭職信或離職協議書中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申請。同時,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正式的書面或是郵件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擅自離職的,都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哦!員工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還極有可能需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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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違法行為被逼“主動辭職”

如今,由於行業的不規範,一些公司往往存在著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的行為,還有一些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基金,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且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長期勞動。很多小夥伴在這種情況下被逼無奈,只好“主動提出離職”。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僅不需要提前30天告知,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勞動法規定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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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先因個人原因辭職,事後能否以“被迫辭職”為由要求經濟補償?

很多時候一些小夥伴在“被迫主動辭職”的時候是並不太思緒清晰的,常常糊里糊塗地就以“個人原因”為理由提交了辭職報告,那麼這種情況下,是否能事後以“被迫辭職”為要求對公司進行追責呢?很不幸,一般來說勞動仲裁是不會支持這類的請求的。因為裁判機關在審理此類爭議時,會審查員工最初的辭職理由是什麼,一旦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辭職的理由是個人原因,比如辭職書,裁判機構就會認定該理由為辭職的真正理由。但同時,如果員工能夠證明自己在入職工作期間,在薪資發放方式或是工作環境中,確實有長期遭受到不合理不合法的待遇的話,裁判機構也是有可能支持員工向公司追討經濟補償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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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生活君想要來和大家探討的關於職場中那些“主動離職”的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也希望大家能在工作學習中保持一顆警醒的心,使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害!那麼,大家還有任何想要了解的關於職場方面的內容嗎?歡迎來留言和生活君一起討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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