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必須爲員工上社保

小美於2014年5月入職某廣告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由於小美是外地戶口,家庭負擔比較重,遂向公司提出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希望公司能將社保費以補助的形式直接支付給小美本人。公司考慮到小美初到北京生活困難,便同意了她的請求,出於穩妥考慮,還讓小美出具了一份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書面聲明。2015年3月,小美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給該公司造成5萬元的經濟損失,公司以嚴重失職為由解除了與小美的勞動合同。離職後,小美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該科該廣告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保費,並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經勞動行政部門調查,企業的做法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要求單位為小美補交社保,並支付經濟補償。現實社會中,出於種種原因勞動者自身不願意繳納社保費,比如戶口在外地,將來社保關係不好轉移;或以收入較低、生活拮据為由,與用工單位協商不參加社保,協商將社保費以現金形式發放其本人等情況。出於關愛員工或為了省事,企業往往會同意並讓勞動者出具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書面聲明,以為如此便相安無事了。然而司法實踐中卻不是如此。以現金方式發放社會保險費用,不論是用人單位主動操作,還是勞動者自願申請,都是非常不可取的做法。理由是:《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屬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個人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個人不能放棄自己的義務,雙方合同約定亦屬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用人單位若以現金方式發放社保費給勞動者,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由於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而導致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比如無法領取生育津貼、無法進行大病報銷,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等等,都將直接由用人單位全部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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