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動向,機構、人員如何變動

關於行政執法的一些問題,根據機構改革和實際執行過程中的做法,試圖全面解釋清楚,以供大家參考。

1、執法人員資格:行政執法證,是行政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時的證明,要想取得行政資格證,必須是在編在崗、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人員。按規定,獲取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是實習期滿的行政執法人員,即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2007年《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和參公人員身份正式實施過程中,事業單位中,執法類事業單位屬於第一批過渡為參公單位,其正式職工過渡為參公人員。

2、授權委託: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由於行政執法職能包括消防執法、治安執法、刑事執法和公共事業執法等四大類,涉及面廣,執法人員多,基層根本沒有那麼多行政人員執法,因此,就出現一種變通方法:委託執法,行政執法除行政機關人員執法外,還可以授權委託組織執法,最常見的做法,是委託下屬事業單位執法。這就順理成章地出現了事業人員和聘用制管理的工勤人員通過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履行執法職能。

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動向,機構、人員如何變動

3、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首先提出了將行政類事業單位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承擔,但同時,又因為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機構多、職能範圍廣、牽涉的人員編制眾多,明確規定,行政職能劃轉時,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仍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

根據改革實踐,目前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將所有的執法職能整合在一起,成立綜合執法中心,下設各職能科室;另一種是根據行業劃分,成立專業的農業、文化旅遊、市場管理、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等綜合執法局。從目前已經改革的省份來看,第一次“綜合執法中心”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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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機構、人員參公:從事業單位改革試點來看,全面取消事業單位參公概率極高,新成立的行政綜合執法類事業單位不參公,原來的參公人員在過渡期內保留參公身份和待遇,兩年過渡期滿,根據相關規定,統一按事業人員管理。統一取消參公後,執法中心的所有使用事業編制的人員,都可以通過考試取得執法資格,履行執法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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