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實施 重點不容錯過!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重點修改了哪些內容?與此同時,今年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新時期,合作社將肩負鄉村振興的重要任務,呈現一種新面貌。對於已經成立或正在準備成立合作社的朋友們,在2018年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重點修改的內容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實施 重點不容錯過!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實施 重點不容錯過!

1.進一步明確合作社主體地位

首先,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這一點極大的保護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權利,做到有法可依。比如,修改內容中所言:“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正是市場中一般企業重要的市場特徵的體現,是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重要體現。

2.出資形式的放寬

關於出資形式,修改中又做了放寬:“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章程規定、全體成員認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就都可以。這點明確了成員可以用土地經營權等財產作價出資,體現了出資的多樣性,進一步強化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權益保護措施,增加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利於提高農戶投資的積極性。

3.合作社入社和除名管理更規範

新法對成員新入社和除名、盈餘分配,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的有關條款作了修改完善,還對成員除名情形程序予以完善,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者嚴重危害成員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對於不履行合作社章程規定、損害合作社整體利益的個別農戶,以及少數人控制合作社、導致小農戶的經濟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現象,能夠依法對相關成員予以除名,以保護合作社成員的正當權利,增強合作社的凝聚力。

4.增加“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新法增加了一章“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規定“三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願的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設立聯合社,是世界各國合作社發展的普遍做法。目前我們國家已經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7200多家,涵蓋農民專業合作社9.4萬多個,帶動了農戶超過560萬戶。這一點有利於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為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制度,進一步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條件。

5.擴大合作社經營範圍

新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業務,一是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二是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三是農村民間工藝及製品、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四是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

新法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的限制,擴大了法律的調整範圍。適應了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並行發展、專業化基礎上向綜合化方向發展的趨勢,以及農民對各類合作社提供服務日益多元的需求。

合作社成立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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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案規定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提交。

需要的文件包括:登記申請書,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住所使用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注:一般登記辦理時間不超過二十日,符合條件的可以獲得營業執照。登記辦理不用繳納費用。

成立或加入農民合作社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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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等企業中實行承包租賃經營、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或者服務的職工,符合條件的可以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

具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但是,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單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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