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無奇不有,把女朋友嫁給別人!只爲共同騙拆遷款!

為了鎖定債務,小吳想到讓女友晏某跟嚴某“假結婚”,女友就能分得部分拆遷款,正好拿來抵債。三方達成一致。2014年1月,嚴某和晏某在蕭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最終,三人借結婚登記騙取拆遷補償款的案子,被法院移交給了公安機關。

 近日,蕭山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嚴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吳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晏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一、詐騙罪的定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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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詐騙罪的量刑

犯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三、詐騙與一般詐騙行為的界限

一般詐騙行為是指騙取少量財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一般違法行為。詐騙罪與一般詐騙行為的界限,主要在於注意詐騙與欺詐的區別、詐騙罪與一般詐騙行為的界限,詐騙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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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詐騙與一般詐騙行為的區別

詐騙罪與一般詐騙行為的區別,是質和量的區別。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只有騙取公私財物以及財產性利益數額較大的I型年改為,才能構成詐騙罪。由此可見,詐騙罪的數額犯,只有詐騙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才構成詐騙罪,如果行為人騙取公私財物 未達到數額較大以上的,就不構成詐騙罪,而是屬於一般的很珍惜阿婆行為。對於一般詐騙行為,不能適用刑法以犯罪處罰,只能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行政法規予以論述。行為人客觀上採取了騙取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觀上有騙取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故意,欺騙行為雖然沒有達到到“數額較大”,但情節嚴重的,應以詐騙罪處理。

五、準確把握處理以婚姻騙財的案件,區別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詐騙犯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和判斷: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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