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接種了假疫苗,學校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嗎?

學生在學校接種了假疫苗,學校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嗎?

假疫苗事件舉國憤慨,疫苗造假製假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除了行政、刑事處罰之外,接種了假疫苗的兒童權利如何救濟便成了家長關心的問題。

有些學生是在學校的統一組織下接種了假疫苗,學校是否會因此承擔民事責任呢?

這裡,我們首先要釐清疫苗接種行為的民事法律性質。我國《藥品管理法》第101條明確規定疫苗屬於藥品: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因此,疫苗屬於產品中的藥品,應當適用產品責任規則、合同責任規則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則。《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假疫苗事件中,對於假疫苗的生產者、銷售者實施的疫苗欺詐行為,受害人即使沒有造成現實的人身損害,對於生產或者銷售假疫苗的欺詐行為,假疫苗的使用者即受害人有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違約的懲罰性賠償。

如果已經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損害的,包括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既可以要求違約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損害賠償。

接種假疫苗的兒童中很多是在學校進行的,這就有一個學校是不是責任人的問題。網上有人爆料,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注射疫苗,都是學校要求的,有的學生不接種疫苗還不讓上學,因而受到假疫苗損害的學生的學校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是否擔責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假疫苗的生產者、銷售者作為學校之外的第三人,用假疫苗的欺詐方法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在校的未成年學生的損害,應當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學校未盡管理、保護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在生產者、銷售者賠償不足時,承擔與自己存在的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對於假疫苗沒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後果的違約責任,則無法追究學校的法律責任。

當前,接種了假疫苗的學生家長應當蒐集保留接種該疫苗時的病歷、處方、收費票據、注射單、當時接種疫苗的外包裝等證據,若孩子的健康受損的結果經過很多年後才顯現,仍能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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