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接种了假疫苗,学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接种了假疫苗,学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假疫苗事件举国愤慨,疫苗造假制假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除了行政、刑事处罚之外,接种了假疫苗的儿童权利如何救济便成了家长关心的问题。

有些学生是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接种了假疫苗,学校是否会因此承担民事责任呢?

这里,我们首先要厘清疫苗接种行为的民事法律性质。我国《药品管理法》第101条明确规定疫苗属于药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因此,疫苗属于产品中的药品,应当适用产品责任规则、合同责任规则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则。《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假疫苗事件中,对于假疫苗的生产者、销售者实施的疫苗欺诈行为,受害人即使没有造成现实的人身损害,对于生产或者销售假疫苗的欺诈行为,假疫苗的使用者即受害人有权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违约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已经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的,包括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既可以要求违约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接种假疫苗的儿童中很多是在学校进行的,这就有一个学校是不是责任人的问题。网上有人爆料,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注射疫苗,都是学校要求的,有的学生不接种疫苗还不让上学,因而受到假疫苗损害的学生的学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是否担责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假疫苗的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学校之外的第三人,用假疫苗的欺诈方法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损害,应当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未尽管理、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生产者、销售者赔偿不足时,承担与自己存在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假疫苗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后果的违约责任,则无法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

当前,接种了假疫苗的学生家长应当搜集保留接种该疫苗时的病历、处方、收费票据、注射单、当时接种疫苗的外包装等证据,若孩子的健康受损的结果经过很多年后才显现,仍能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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