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二手房買賣需謹慎,小心車位惹官司

以案說法|二手房買賣需謹慎,小心車位惹官司

【案情追溯】

合同中約定買房送車位,但在房屋過戶後卻無法兌現,今年年初,購房者張某將賣房者陳某和某中介公司起訴至伍家崗區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近日,法院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陳某向原告張某支付違約賠償金,即停車位20年租金總和,共計36000元。

去年8月,原告張某在某房屋中介公司的推薦下,看中了位於桔城路某小區一套83平方米的房屋,並與被告陳某、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陳某以57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原告張某,並特別約定此價格包含停車位一個。後原告張某分期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房屋過戶後,約定的車位一直無法兌現,張某將陳某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陳某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購房總價20%的違約金,中介公司退還佣金,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該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區為還建小區,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車位,是被告陳某對小區停車位進行了出資整修後,由此獲得的一個停車位使用權,被告並無所有權,同時,在房屋過戶後,該停車位便處於公用狀態。

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被告雖否認其作出轉讓財產中包含車位一個的意思表示,但被告在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簽字確認,因此,原被告均應切實履行合同義務。原告現已付清全部購房款,被告應向原告履行交付停車位的義務,現該停車位已為公用停車位,交付義務無法履行,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本案案涉車位並非有產權的車位,被告即使向原告履行交付車位的義務,其也僅能交付車位的使用權,實質上是業主購買停車位的長期承租權,因此,該停車位價值相當於停車位二十年租金總和。針對原告要求中介公司退還中介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被告三方簽訂了買賣合同,且無故意隱瞞重要事實,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陳某向原告張某支付違約賠償金,即停車位二十年租金總和,共計36000元。

現如今越來越多的置業者選擇二手房作為置業首選,即買即住,省錢省力。但法官提醒大家,在二手房交易環節中,關注細節往往是避免交易風險的關鍵所在,尤其是停車位交易,請購買者提前瞭解好小區車位歸屬情況,儘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