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如普法丨勞動糾紛?!學真實案例,懂法,用法

小如普法丨劳动纠纷?!学真实案例,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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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糾紛?

工傷糾紛?

……

法律維權?

本期推送即將說到糾紛講到法,

請跟著小如一起來學實用乾貨!

技能UP!UP!UP!

小如普法丨劳动纠纷?!学真实案例,懂法,用法

NO.1

案件糾紛:許某,系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於2017年10月16日入職。公司首先與其簽訂了一個月的臨時用工合同,期滿後,該員工仍在該公司工作,直至2018年4月。後因該公司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等事宜引發爭議,雙方共同申請如皋市如城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中心)調解。許某要求單位補發工資,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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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過程:2018年6月21日,如皋工業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處了該起勞動糾紛。調解員對該起糾紛進行深入解析,使用人單位認識到該起糾紛的引發是由於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僥倖心理造成,從而使其在糾紛處理的決策上有了明顯改善。調解員結合調查的實際情況,充分運用法律知識,釋法明理,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一步相互理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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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許某欠發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所有費用共計人民幣捌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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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讀 >>>“該案例中,用人單位存在兩個法律盲區:一、試用期排除在勞動合同期外;二、先簽訂了臨時用工合同進行試用,到期後視為正式員工,不必再簽訂勞動合同。”——如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如城仲裁庭仲裁員王國鴻

法律知識get!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一、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十九條第四款)

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從上面這起勞動糾紛案中

你是不是跟小如一樣學到了有用的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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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接下來這個案例

小如將告訴你

在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算不算工傷?

NO.2

案件糾紛:張某,系某公司員工,於2017年8月28日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張某華左面部裂傷、左顴弓及上頜骨骨折,後經南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玖級傷殘。後因工傷待遇等事宜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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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過程:2018年6月22日,雙方共同申請如城調處中心進行調解,如城調處中心立即牽頭相關部門調解該起勞動爭議糾紛。調解員充分了解了張某的訴求,通過反覆溝通使其訴求進入合法、合理軌道,為調解工作的成功打下基礎,經過多輪反覆工作、分頭調解,調解員充分運用法律知識,釋法明理,使張某與該公司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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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該公司一次性支付張某華工傷待遇等所有費用共計人民幣貳萬柒仟元整(含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間工資、護理費、交通食宿費等所有費用),扣除張某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間的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共計人民幣4807元整。餘款人民幣22193元整於2018年7月22日前打至張某指定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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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四條第六款)

看完這兩個案例是不是覺得受益匪淺!

那麼哪些糾紛可以報

如皋工業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處理?

記住這些

↓↓↓

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工傷待遇等勞動糾紛

調解流程由用人單位或勞動提供任意一方向我們申請,根據雙方意願,安排時間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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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說明

案例中出現的所有人名均為化名

學法用法 依法維權

材料來源:如皋工業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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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小如,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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