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問:公務員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嗎?

答:不行。老《公司法》第58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2005年修訂的新《公司法》雖然已經刪去了該規定,但是《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42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據此,公務員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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