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春節臨近,那些請假的事你知道嗎

普法:春节临近,那些请假的事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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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見著春節將至

最讓大家開心的莫過於

要 放 假 啦!

網絡流傳2019年休假攻略

讓人無法拒絕

BUT

哪些假可以請?

哪些假不能請?

事假、婚假、年假、探親假

到底該怎麼請?

這時便需要

事假申請被拒、事假期間

扣除工資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小趙在A公司擔任會計,因結婚向公司請了3天事假和10天婚假,A公司考慮到結婚需要花時間,批准了小趙3天事假和10天婚假,但依據小趙知曉的公司規章制度扣除了小趙3天事假的工資。後續小趙以在國外結婚未及時買到回程機票為由向公司繼續請假2天,A公司認為小趙結婚休假13天已夠,未批准其後續2天請假。小趙認為其休事假是經過A公司批准的,A公司扣除其事假期間工資的行為違法,其後續2天事假是不得已才請的,公司應該准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可以對事假申請不予批准,且根據小趙知曉的公司規章制度扣除小趙事假工資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

事假通常指員工因私事或其他個人需要請的假,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對“事假”沒有明確規定。區別於其他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等國家法定的假期,事假批准的決定權在單位。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其中第四款之規定,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部關於印發《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即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可見,用人單位是可以按照員工請事假的天數扣除工資的。

普法:春节临近,那些请假的事你知道吗

公司以曠工為由

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小李在B公司工作,擔任程序設計師一職,因其需要到外地辦理戶口遷移,於是向公司請事假3天。B公司認為小李作為公司正在趕工項目的最主要程序設計師,休假將會影響工作進度,未批准小李的事假申請。小李情急之下未到公司上班。3天后,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曠工3日以上為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為由解除了和小李的勞動關係。為此小李訴至法院,認為自己事出有因不是故意不上班,而且已經向單位說明了情況,公司的解除行為是違法的。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李未經公司批准私自未到公司上班的行為構成曠工,而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曠工3日以上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故而B公司的解除行為並未違法。

法律解析

事假的批准與否是用人單位的權利,故未得到用人單位批准而徑自不提供勞動的行為應算作曠工。而該曠工是否構成可以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理由,需要考察是否有解除依據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二款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可見,若員工的曠工行為達到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雙方對曠工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有其他約定的,依照雙方約定按照程序處理即為合法行為。

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違規請假

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小陳在C公司擔任人事經理,其在哺乳期內身體不適,向單位請假3天,想在家休息,並向單位提交了病假證明。後經單位向醫院核實,該病假證明並非該醫院出具,該醫院也並未對小陳進行過診斷。於是C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認為小陳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小陳認為其為“三期”女職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陳提交的病假證明並非真實,C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小陳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

“三期”女職工指的是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法律法規對於“三期”女職工權益做出了特殊保護,但是對相關規定應當正確全面理解。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三期”女職工就進了“保險箱”。《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職工,包括“三期”女職工,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亦有類似規定,對於“三期”女職工同樣適用。

勞動者,包括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如果違反規章制度,符合雙方約定的解除條件,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關係就是合法的。當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上述規章制度,必須事先向員工告知或培訓。

最後,關於假期的法律知識......

1、哪些假是“合法”的?

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病假、探親假、婚假和獎勵婚假、喪假、女職工產假、哺乳假等假期。以上這些假期都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若符合休假條件,可以進行休假或者向單位申請休假,都是“有法可依”的。

2、請假扣除雙倍工資合法嗎?

員工休法律法規規定的假期,用人單位是不應該扣除工資的,(注意:病假期間的工資按照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對於其他休假(例如事假),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員工請事假的天數扣除工資,但不得扣除雙倍或多倍工資。

3、若有急事請假單位不批怎麼辦?

用人單位和員工應當互相體諒,用人單位應依法保障員工的休假權利,員工也應當依法履行合同義務。用人單位在規定之外也應當考慮員工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合情的管理;員工應當對自己的工作情況負責,在履行完整的請假手續後進行休假,若有急事,可考慮和單位進行協商,優先休法律法規規定假期,次之考慮請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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