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產復工“微”普法】這些職位“深坑”千萬躲著點!

【復產復工“微”普法】這些職位“深坑”千萬躲著點!

每年的三、四月是職場人跳槽的高峰時段,上一期【復產復工“微”普法】一杯酒的後果有多嚴重?朝檢君講了如果有刑事犯罪前科,可能會導致求職者無法通過心儀公司的背景調查。這一期講一講在求職過程中,如果對即將入職的公司業務不瞭解,那建議求職者也給發出錄用通知的公司做一個背景調查,因為朝檢君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了一些“看上去很美”,但其實是“無底洞”的職位。


01有償刪帖和有償發佈虛假信息的公司

刑法依據

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有的品牌代理公司、公關公司的從業人員在進行品牌代理和維護的時候,幫助相關企業有償刪帖、有償發佈明知是虛假信息的內容,就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從業人員要高度警惕,不要以身試法。

02“外盤”期貨的公司

刑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近年來,非法經營“外盤”期貨的犯罪案件屢見不鮮,嫌疑人往往通過微信群、QQ群宣傳期貨產品,搭建網絡投資平臺以高額收益吸引投資者進行投資,包裝“操盤手”傳授期貨知識,指導甚至代替客戶操作,但是都缺乏相應資質,構成非法經營罪。

03涉嫌非法集資的公司

在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中,最為典型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麼如何判斷即將入職的公司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公司呢?朝檢君告訴大家把握好這四個特徵就可以了: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廣告、網絡APP、發放傳單等方式進行公開宣傳;

3、承諾向投資者在一定期限內以金錢、物品、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承諾回報的;

4、公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也就是誰來投資都可以,投資多少也都可以。


在上述三類公司任職的員工,如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通過崗前培訓、例會晨會、公司網站公告等各種途徑存在知曉可能性的)公司從事的是違法犯罪的業務,那麼就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裡有一個案例,在該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除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外,被告人張某系公司人力資源總監,負責公司員工招募;被告人何某擔任公司會計;被告人齊某由第三方技術服務公司派遣到該公司,擔任融資APP的軟件技術負責人;被告人樓某任APP開發工程師。上述人員均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及罰金刑。


Q:公司老闆違法犯罪為什麼還要追究員工的刑事責任呢?

因為求職者進入公司之後,如果知道或者通過各種途徑應當知道公司整體的經營模式、主要業務是犯罪行為,卻依舊按照公司的指令開展相關業務,完成相應的業績目標,本質上是對犯罪活動起到了幫助的作用,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即便情節輕微,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也會被要求退繳相應的違法所得。還有的部分員工因主觀確實不能認識到公司的業務是犯罪行為,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該員工在該公司的工作履歷也會給接下來求職帶來不利影響。


朝檢君建議,為了避免落入此類職位陷阱,求職者不要被高薪、高職位所迷惑,如果不瞭解即將入職的公司,那麼一定要先給職位做一個背景調查,充分調查核實公司的是否具有相應資質,必要時向專業人士進行諮詢,而不是聽信公司相關人員的一面之詞。求職者在入職後如果發現公司存在犯罪行為,應當果斷離職,並依法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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