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員工因為孩子生病請假太久,就可以被用人單位開除麼?

馬先生在一家物業公司上班,雖然工資不高,不過工作十來已經習慣了這樣的生活,但是沒想到厄運在降臨在自己的孩子身上,十幾歲的孩子被嚴重燒傷,必須長期住院,馬先生夫妻雙方商量了一下,決定馬先生自己請長假照顧孩子。馬先生的公司一開始知道這個消息後,也表示理解,請假也得到了批准。但是過了一個多月,馬先生還是不能來上班,公司就不樂意了,幾次打電話催促後,因為孩子住院的原因馬先生也沒有去上班。哪知道過了幾天,公司就郵寄來一張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這下馬先生著急了,自己請假也是迫不得已,公司這樣做也太沒有人情了,一時不知道該怎麼辦。在諮詢過我們之後,我們告訴他,法律也是有情的,感覺公司對自己不公平,那麼法律就一定可以替你討回公道。

公司下發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寫明,馬先生是因為曠工,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但是經過和馬先生的交流後我們得知,公司並沒有將這個制度公佈,那麼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經過公示的公司規章,是沒有效力的,果然,經過仲裁後,馬先生拿到了幾萬塊的經濟賠償金。仲裁委出具的裁定書也說明,儘管馬先生實際構成了曠工,但是法律沒有規定曠工就可以被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的解除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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