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暴雷潮引發行業生死劫 微貸網赴美上市能否涅槃?

8月11日,於美國當地時間週五,車貸平臺微貸網已於向美國sec提交上市申請文件。該文件顯示微貸網計劃在紐交所上市,股票代碼為wei,計劃募集資金1億美元。

其官網顯示,微貸網於2011年7月8日上線運營。作為國內“互聯網+汽車金融”的先行者,微貸網打造了車貸垂直市場的標準化發展模式,為中小微企業與個人用戶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截止2018年6月30日,微貸網的貸款餘額達170.61億元。

據瞭解,微貸網曾獲得多輪融資:2014年6月完成宇佑集團和盛大資本1億元A輪投資,同年12月份完成浙商創投A+輪融資;於2015年9月獲得漢鼎股份的1.5億元B輪融資,並與同年10月獲得了國盛金控、浙商創投的戰略投資;於2016年10月獲嘉御基金領投、中信建投跟投的10億元C輪融資。據悉,2018年4月微貸曾完成4億美元的Pre-IPO輪次融資,資方未透露。

與之相反的是,據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監測數據顯示,6月以來P2P平臺接連爆雷超70家,7月剛過半已有66家跑路、清盤、發佈逾期,全國網貸40日內已爆133個,部分被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立案偵查。其中,網貸明星平臺“投之家”7月13日爆雷,目前,深圳警方已立案偵查,投之家CEO黃詩樵已被收押,創始人徐紅偉也已被採取強制措施。

二、專家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電商智庫——電子商務研究中心針對本事件中反映的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供參考。


問題一:如何看待車貸平臺微貸網在P2P暴雷潮之際上市?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認為,P2P企業赴境外上市已經不是首例,像宜人貸、拍拍貸等在美國都已經成功上市。而赴美IPO的好處也是顯而易見的,僅從業務層面來看,IPO可以使平臺信譽得到強化,以及由此帶來的投資人信心的強化,進而促進平臺業務的增長。

而微貸網在近期“雷潮”洶湧的P2P行業波動下宣佈赴美IPO,一則是公司發展的自然選擇,二則也是藉此展示自身平臺的實力,強化平臺信譽和投資人信心。畢竟,在國內整改驗收又一次延期的情況下,誰都沒有得到(備案或者許可)合法的外衣,自身平臺實力的增強無疑是一種有效的抗風險之路和宣傳方式。其效果,正如P2P平臺中氾濫的“國資背景”、“上市公司背景”一樣。但P2P行業中,所謂的“國資背景”、“上市公司背景”等投資追捧的平臺“爆雷”的也不在少數。

所以,針對P2P企業IPO,從投資人的角度而言,瞭解就好不宜過度解讀,過於追捧,IPO也不是“免死金牌”;但從整個行業來看,P2P企業的IPO,也算是一種P2P行業合規化的有益的自主嘗試。IPO對於這些平臺今後順利拿到備案或者許可,也是一份厚重的籌碼。但歸根究底,P2P企業要良性、持續發展,關鍵是要做有風控能力,專業性強,嚴守監管紅線,立足存信息中介的良心平臺。

問題二:微貸網等P2P上市對投資者有何益處?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認為,現在處於P2P行業的暴雷期,不僅是對平臺的考驗,更是對投資者的考驗。投資者如何能夠擦亮眼睛選擇可靠的P2P平臺顯得尤為重要。許多平臺都宣傳自己具有國資背景,安全可靠,但在暴雷期,具有這樣背景的平臺出現問題的不在少數。現在微貸網宣佈其在美國上市,究竟是真的安全可靠,還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進行投資,這是值得大家認真思考的問題。

從法律角度而言,微貸網上市需要將其股權結構等相關信息都真實的披露出來,這對於投資者來說屬於好事情,可以讓投資者更清楚的瞭解平臺的情況。雖然這些情況瞭解清楚了,但也不是必然保證該平臺就是安全可靠的,一個平臺的穩定,更多依靠的是平臺開展的業務模式是否合規,資金去向是否清楚,平臺逾期處置方式是否合理有效。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問題三:P2P平臺暴雷會面臨哪些刑事責任風險?

對此,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高興發律師認為,今年以來,大量P2P平臺中出現提現困難、逾期、跑路、清盤等問題,尤其在6、7月份,P2P平臺集體爆雷狀況頻發,對金融秩序的穩定帶來極大的挑戰,在此情形下,相關問題的法律規制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眾多“爆雷”的P2P平臺自身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另一方面,財產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眾多投資者,也需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高興發還認為,事實上,目前出現問題或已被刑事追責的平臺中,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集資詐騙罪。根據《刑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的條件是:(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目前,不少出現問題的P2P平臺即符合該罪名規定的相關情節,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當然,也有部分平臺涉嫌量刑更為嚴重的集資詐騙罪,在上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條件的基礎上,集資詐騙罪的認 定增加了“非法佔有的目的”的條件,關於如何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解釋》中也予以了闡明,主要包括:(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等情形。顯然,P2P平臺經營者及相關從業者需要合法合規經營,否則將面臨極大的刑事責任風險。

問題四:投資者遭遇問題P2P平臺時,應如何應對?

對此,高興發律師認為,當投資者遭遇問題平臺時,應當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當問題平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問題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不予立案時,也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在最大程度上減輕損失。

此外,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億達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P2P行業已成為危險的標籤,然而越是危險的東西越是有人想要一試,新奇感、緊張感、僥倖心理俘獲著每一次的飛蛾撲火。行業創新是必然,包括現在大火的“幣圈”也成為了許多平臺甚至傳銷組織進行非法違規行為的外殼,創新環境下對於投資對象的瞭解愈發重要,想要把風險降到最低就不能僅僅靠監管,用戶自身也應做到對投資項目的充分了解,而不是盲目相信、盲目投機。薅羊毛有風險,羊毛出在羊身上,誰不是那隻被薅的羊?

李旻則認為,投資者不能僅看平臺是否是上市公司背景或國資背景,不要覺得利率高就是危險,利率低就肯定安全,應該將關注點放在平臺的合規管理、資金流向等方面,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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