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誤認爲」系他人遺忘物而「撿」走構成何罪

【案情】

2017年9月5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來到網吧,見張某和王某在相鄰座位上網,二人中間桌上放有一部手機。22時許,李某見王某下機離去,“誤以為”其將手機落下,趁人不備將手機“撿”走。該手機實為張某所有,經鑑定價值為2250元。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李某主觀上誤認為手機是遺忘物,現無法否認李某主觀上的認識,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李某的行為應以侵佔罪論處。

另一意見認為,李某誤認為手機是遺忘物,僅是其主觀上的一種辯解,這種辯解不具備常識常情常理性,可以推定李某系明知為他人財物而非法據為己有,成立盜竊罪。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主客觀相統一是我國認定犯罪的一項重要原則,必須堅持,否則就會犯主觀歸罪或客觀歸罪的錯誤。抽象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識到的事實與客觀實際上發生的事實,分別屬於不同種構成要件的事實,它有兩種類型:一是主觀欲犯輕罪而客觀犯了重罪;二是主觀欲犯重罪而客觀犯了輕罪。

本案看似符合行為人主觀欲犯輕罪而客觀犯了重罪的情形,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應以侵佔罪論處,但是,抽象事實認識錯誤中行為人慾犯輕罪是一種確證,排除其他可能。行為人的“主觀欲”作為人的一種心理活動,雖然當前科學技術水平暫時無法將其客觀再現,但是我們仍可以通過客觀事實來推定行為人的主觀。客觀事實推定就是法官在訴訟活動中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自由裁量認定犯罪事實的規則,即根據社會一般常識和經驗法則由某一事實的存在推定另一未知事實。本案發生在網吧這樣的封閉空間,即便手機系王某所有並被王某遺忘在網吧,該手機應轉由網吧佔有,而非無人佔有的遺忘物,這是常理,故李某的“主觀誤認為”不合情理;況且王某離去後,手機旁邊還坐有張某,李某根本無法排除手機系張某所有的可能,故李某的“誤認為”達不到欲犯輕罪的確證。

綜上,根據本案的案發空間、案發時手機的具體位置等事實,可以推定李某的“誤認為”不合情理,僅是其為減輕罪責的一種辯解,對其應以盜竊罪論處。

(作者:周玉玲 高蘊嶙 作者單位: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 南岸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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