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全能”刑事检察官六大“超”能力

【法曹按】7月下旬,最高检在深圳举办的2018年大检察官研讨班传递了包括刑事检察在内的检察改革的重磅信号!根据公开消息,

当前的刑事检察改革核心要义可归纳为两点:一是内设机构改革,将打破现有侦监、公诉等机构分设模式,主要以刑事案件类型为标准,同时考虑不同类案数量等因素,重新组建专业化的类案刑检办案机构。可能就像法院那样,设几个刑事检察部门,分别负责经侦类案件、职务类案件、普通刑事类等刑事案件办理;二是职能配置改革,将打破原有批捕、起诉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分别由侦监、公诉、审判监督等部门分段行使的模式,由新组建的若干个刑检部门对其负责的类案统一行使批捕、起诉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近日,《上海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规程(试行)》出台,为近距离观察刑事检察改革提供了实践样本。法曹君理解,刑检改革的基点在于贯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新理念,基础是必须全面提高刑事检察官的办案能力!那么,新时代刑事检察官,只会批捕、延押业务显然不行,只会公诉业务显然也不行!新时代刑事检察官,需要的是“玩转”刑事检察“全活”的超能力,需要的是成为精通刑事类案办理的专才、工匠和大师!法曹君近期静心研读了桑涛检察官所著的五卷本《公诉技能传习录》,很受启发!结合这套书,谈谈新时代“全能”刑事检察官应具备的六方面“超”能力!文章比较长,分两篇小文来说,本期先说其中的三个方面能力的培养。

超能力一:类案精办能力

新时代“全能”刑事检察官六大“超”能力

根据新的刑事检察改革的方向,刑事检察官的发展方向首先应是做类案的专才、工匠乃至大师!由此法曹君认为,未来刑事检察官需要具备的首要超能力应是类案的精办能力。

大家知道,刑法分则规定了十大类罪名,但实践中各罪名适用的频率和各类案件数量相差很大。哪些类案是实践中出现最多的?哪些类案是办理中最复杂、疑难的?各类罪件在检察办案上有哪些特点?刑事检察官如何应对?这些是新时代全能刑事检察官必须熟知的。

桑涛检察官在《公诉技能传习录》中,根据实践中常办案件大致将公诉案件分为五大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五类案件:一是经侦类案件,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因这类犯罪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负责侦查,取名“经侦类案件”;二是侵犯财产权利类案件,指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罪;三是侵犯人身权利类案件,指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四是职务犯罪案件,即刑法分则第八、九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类犯罪,这两类犯罪原先由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负责侦查,现归国家监察委调查;五是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类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上述五类犯罪分类法,虽然并未囊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但却包括了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刑事案件类型。

类案办理,应如何思考,从哪里下手,注意什么问题?桑涛检察官分类总结了不同案件的办案难点、应对技巧。他将经侦类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中最复杂的案件,办案要决在于“抓住侵害客观,处理好民刑事关系”。侵犯财产权利类刑事案件,可能是最简单、也可能是最复杂的案件,而抓住财产占有关系,明确侵财手段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侵犯人身权利类案件,最能考验办案人的刑法理论水平,而准确判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运用好物证和重建犯罪现场,看懂看准鉴定意见,是办理好此类案件的要决。职务犯罪案件,则是检察院最重要的案件,办理这类案件首先是搞清三大罪名,关键是如何判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也是职务犯罪案件办案中的重点。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头绪最多、材料最乱、争议最大、证据最薄弱,办案这两类案件的诀窍是辨清犯罪客体,坚持全面客观评价原则。法曹君认为,桑涛检察官总结的五类犯罪分类法和类案办理技巧,正好适应了目前的刑事检察改革要求,很有针对性。因为新时代的刑事检察官,可能会长期从事一类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在全面了解刑事法律的基础上,精通一类案件的证据审查、犯罪构成要件把握和常见疑难问题解决等技能,套用一个老词,新时代刑事检察官应是“一专多能”型刑事检察高手!

超能力二:证据审查能力

新时代“全能”刑事检察官六大“超”能力

法曹君认为,办案中有三个惊险飞跃:一是从生活事实到证据材料的飞跃。主要表现为取证,由于办案是在回溯性认识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而取证又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许多证据无法取到,因此从生活事实中取得证据材料并不是一个十分容易的过程;二是从证据材料到案件事实的飞跃。表现为以证据材料还原案件事实的过程,它要经历控辩双方的证据审查与开示、开庭中的举证与质证交锋、法官认证以及从证据中认定案件事实这一复杂过程,发现真相可谓困难重重,因此又是一次惊险飞跃;三是从案件事实到法律适用的飞跃。我国法律适用是一种三段论逻辑,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因为法律规定比较简略,但案件事实又相当复杂。如何将简略的法条适用于复杂的事实,中间需要精确的法律推理和解释,这是办案中的第三次飞跃。所以,办好一个案件,真的挺不容易!其中,审查判断证据是三次飞跃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一环!

刑事检察官审查证据,主要包括阅卷、提讯和审查判断证据三环节:

1. 案卷如何看?

我国刑事诉讼中,案卷是案件的基本表现形式,陈瑞华老师将我国刑事诉讼形象地归纳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不无道理。实践中,阅卷既是检察办案的前提,也是检察办案的基本内容。但你真的会阅卷吗?你的阅卷效率高吗?你在阅卷中能抓住重点和关键吗?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学问很大。桑涛检察官提出了四条实用阅卷要决,分享如下:

一是快速阅卷的窍门,是以起诉意见书或侦查终结报告为线索,带着问题去看卷宗材料。这一办法特别适合卷宗多达几十本甚至上百本的案件,是快速搞清案件事实的窍门。当然,审查逮捕案件、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的阅卷是不同的,如再审案件的阅卷应以原审生效裁判文书和申诉理由为线索展开阅卷工作。

二是先看什么、后看什么?阅卷时,应先看过程后看细节,先看发生的了什么事,再看事是什么性质,是否是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干的。具体地说,就是先看能够揭示案件发生和危害结果的材料,即案卷中的案件来源材料,如立案、破案报告,强制措施和查扣冻手续材料,还有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然后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反映事情来龙去脉的材料,主要是口供和证言材料,这个需要相互对照着看。最后是看客观证据,如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法医鉴定、尸检报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以验证前述口供和证言的真实性。这个阅卷的路子,法曹君认为对审查逮捕案件、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的阅卷也是适用的。

三是什么细看,什么略看?卷宗如写文章,也要详略得当。如认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案件程序方面没有异议,这部分就可适当略看。又如不认罪或翻供案件,特别是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上述部分就要细看了,而且还需要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能否对得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变化情况,翻供理由是否合理等。法曹君认为,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也具有自身特点,比如二审、再审案件的焦点更为突出,主要应围绕争议焦点阅卷。

四是看卷与做阅卷笔录如何摆布?这是个小问题,但同样困扰大家。实践中,你是否是经常一边看卷一边记,最后发现看卷很慢,记得东西好多,但又没有抓住案件关键!桑涛检察官认为,看卷与做阅卷笔录正确的做法是快速地先翻看一遍卷宗,大致了解案情后,再边看卷边摘录。摘录的要领是用最省的笔墨最准确的摘录案卷内容,对案件重要的要尽量详细,不重要的一笔带过。法曹君认为,这一做法很实用,对其他检察办案阅卷也“通吃”。

2. 嫌疑人怎么问?

检察办案中,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二审出庭、再审出庭前,都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如何问,问什么?桑涛检察官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总结了三方面建议:

一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目的,是了解与卷宗中不同的内容,核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核实案件疑点和重点,掌握其认罪或不认罪的态度,做得到对案子心里有底,以备后续开庭之用。

二是讯问的内容是听辩解,问阅卷中不了解、不熟悉的问题,问犯罪的主观方面、目的、动机,还有就是案件中的疑点,最后是确认案子中是否有非法证据。

三是讯问的基本方法是先让犯罪嫌疑人自由陈述,然后再重点问其可能遗漏、故意隐瞒的问题。当然,五类常见案件,犯罪嫌疑人各有特点,具体讯问还需要结合各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具体设计问题。这方面桑检察官讲了好多有用的东西,大家可以看《公诉技能传习录》第一册。法曹君认为这些高招同样适用于审查逮捕、二审及再审前的讯问。

3.证据如何审查?

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可分三个层次:一是不同种类证据的审查,如供述的审查、物证的审查、鉴定意见的审查等,不同类型的证据其审查内容和方法有很大不同;二是类案的证据审查,如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等,其审查重点也不同;三是不同种类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如单人单罪案件、单人多罪案件、多人单罪案件、多人多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等,其要决也不同。根据《公诉技能传习录》第一册中的讲述,法曹君择其要者说明一下。

比如,口供的审查判断。口供是案件中的主要证据、直接证据,对案件的证明往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贿赂犯罪、毒品犯罪、强奸犯罪等隐蔽性强、客观证据相对较少的案件中,口供对认定案件十分关键。对口供的审查,应当全面,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客观性审查、系统性审查和补强印证审查,其中合法性审查具有优先地位。在合法性审查上,桑涛检察官总结了“十看”要决,包括看讯问场所、看讯问录音录像、看笔录内容、看有无全面收集证据、看共犯供述内容、看有无一人讯问、看未成年人讯问有无违规、看签名、看有无疲劳讯问、看翻供情况,这些做法都十分有用!当然,对于再审案件的口供审查,法曹君认为在重视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应更注意真实性的审查,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的案子,其合法性问题主要是通过真实性来体现的。

类案的证据审查技巧方面:侵犯人身权利类案件的审查中,应十分重视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审查;危害公共安全类案审查,应重视审查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桑检察官提出了44条审查要决,十分详细,有兴趣大家可以详细的看一下书。

桑涛检察官还专门对单人单罪案件、单人多罪案件、多人单罪案件、多人多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单人单罪案件的证据审查看似简单,但办案中绝不能轻视,这类案件貌似事实上内容少、证据材料少,但其无罪的风险比较高,从这些年来纠正的冤错案件看,多是单人单罪案件;关于单人多罪案件,证据审查的要决是对每一个罪名、每一个事实,一个一个来,对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退回补充侦查,证据达标一起就起诉一起,不达标的不能带病起诉;多人单罪案件,实质上是共同犯罪案件,这类案件证据审查的重点是参与案件的人是否都构成犯罪,有无搞错人头的情况?还要注意发挥案件参与人多的优势,结合共犯口供和客观证据认定犯罪;多人多罪的案件更为复杂,证据审查的要决是按照人物、事实、罪名的关系进行列表,围绕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找证据,考验的是办案的耐心和细心。法曹君认为,这些证据审查技巧对二审检察官和再审检察官也都是有用的。

超能力三:出席法庭能力

新时代“全能”刑事检察官六大“超”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核心是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因此,会出庭、出好庭,是检察官超能力的最集中体现!张军检察长在2018年大检察官研讨班中提出了检察工作原来以反贪为主、为重导致反贪与其他工作不平衡,并由此派生出“三个不平衡”,其中就包括刑事检察中公诉工作与其他刑事检察工作的不平衡。法曹君认为,这种不平衡集中体现在出庭能力的不平衡上。因此,

今后一个时期,如何提升刑事检察官的出庭能力,是刑事检察“重自强”的重头戏!检察官的刑事出庭,大致可划分为庭前准备和出庭法庭两个阶段,出庭法庭又分为参与法庭调查和进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下面分开说:

1. 庭前如何准备?出庭,是需要充分准备的,没有充分准备不可能出庭好法庭。其实,庭前准备从审查起诉就开始了,阅卷、讯问、审查证据、写审查报告、补充侦查都是庭前准备。当然,这里说的庭前准备主要是参与庭前会议、进行庭前预测和准备庭前预案。关于庭前会议,法曹君原来写过几篇小文,谈后一些认识和感想,发上相关链接,这里就不多说了。

关于庭前预测,摘录一下桑涛检察官的观点。他认为庭前预测应从三个重点着手:一是从审查报告讨论的问题中确定准备的重点;二是证据有瑕疵的地方,恰恰是需要认真准备的问题;三是提审时被告人的辩解观点,接待律师时其提出的辩护观点和意见,就是庭审中的辩护焦点,需要认真准备。

关于如何提高庭审预案即“三纲一书”的准备质量,桑涛检察官总结了几点要决,分享一下:一是讯问提纲中要有设问、追问的问题,还要有辩护人问问题后,检方如何应付,这才是管用的讯问提纲。二是举证、质证提纲绝对不能抄审查报告,应认真准备和预测辩方意见,要写上检方如何反驳辩方质证的意见,因为有时庭审焦点往往就在庭前审查的举证质证中,所以不能图省事。三是公诉(检察员出庭)意见书要懂得“露”和“藏”的关系。该“露”的,要争取先说出来,堵住辩护人的嘴。该“藏”的,你要隐藏得很深,除非辩方提起来,绝对不要主动“引火烧身”。四是答辩提纲要处理好与公诉(检察员出庭)意见书的关系,尽量把问题考虑得详细、周到、复杂一些,宁愿备而不用,不能用而不备。

2. 如何提高参与法庭调查的能力?法庭调查阶段刑事检察官的主要工作有两大项,一是讯问、询问,主要针对出庭人证,具体是被告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二是举证、质证(二审、再审中还包括对原审证据发表意见),主要针对物证、书证等书面证据。

法庭讯(询)问是个技术活,需要认真掌握讯(询)问技巧。分享一下桑涛检察官总结的十点讯问要决:一是拣重点问。如对认罪部分没有必要再重复讯问,可直接进行确认性或封闭性讯问;二是实则实之,伪则揭之。就是他说实话时,要让大家都听出来他明显在说实话,扩大说实话的效果。他在说假话时,要揭穿他,让大家听出来他明显在说假话;三是讯问中只问案件事实与过程,不与被告人争论案件定性问题;四是态度要严肃,要威而不怒;五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先问认罪的被告人,后问不认罪的被告人,争取好的庭审效果;六是必要时可以让共同被告人或被告人与证人对质;七是对辩护人发问后,要进行补充讯问,把辩护人问“歪”的问题再“正”过来;八是针对不同的被告人选择不同的讯问策略,如对文化水平不高的被告人,问话要直接通俗。对文化水平高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问话不要太直白,要给其留点“面子”;九是适时动用反对权,对辩方的不当发问,及时提出反对,提请法庭制止辩方不当发问;十是注意讯问用语禁忌,如不能诱导性讯问,讯问中尽量不要念以前的供述,更不能威胁被告人。

如何提高举证、质证能力?近期,最高检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归纳了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的基本立场、原则和方法,需要刑事检察官们认真学习。法曹君认为,刑事检察出庭不仅是一审出庭,还包括二审、再审出庭,且后两者的出庭任务、重点和方法与一审出庭有很大不同,仍需要认真研究。桑涛检察官总结了举证质证的六个实用要点:一是一份(一组)证据举证前,要向法庭说清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事项,举证后要对证据的三性简要论证说明,以明确该份证据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二是讲求“读”的技巧,宣读证据不能照本宣科,而是要突出重点,且对重点部门要适当放慢语速,提高音量,“读”证据要能抓住人,而不能把听的人读睡了;三是读的内容要详略得当,繁简适度。笔录中与案件无关的话,不是必须宣读的话,可以省略不读。卷中有多份供述(证言)的,可以只宣读最全面、最清楚的一份,也可以将几份中的重点部分结合起来宣读;四是讲究“说”的艺术,举证后要及时归纳总结。如在一组证据出示完毕后,要用几句话说明这组证据证实了什么问题,使听的人不用多动脑筋就能明白这组证据要证明的事实。说证据很关键,特别是在职务犯罪、经侦犯罪案件等书证多的案件中,说不好就很难让人理解举证的目的;五是熟练运用证明方法,将证明过程明晰地摆在人们面前,对于比较复杂的犯罪,要分步分项进行证明,把证明过程说严密,把推理过程说清楚;六是及时反驳质疑。出庭中检察人员举证后,辩方会对证据提出质疑和辩驳,对辩方的质证意见是立即回应还是到辩论阶段统一回应?回应到什么程度?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桑涛检察官的观点是应及时进行答辩,而不要一概留到辩论中回应。因为实践中大量案件辩护的重点就是证据问题,即使律师就法律适用进行辩论也是基于证据问题展开的,而且经常有律师无视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情况而在法庭辩论阶段“自说自话”,因此在法庭调查中及时回应辩方质证意见,对其不合理的质证意见进行有力驳斥,可以有效挤压其辩护空间,防止辩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在证据问题上混淆视听。法曹君同意这个观点,但需要提醒的是,检察官应注意区分法庭调查阶段回应辩方质证意见的限度,对于针对单个或单组证据发表的辩护意见,检方应及时进行回应,但对于辩方提出的对全案证据的综合性质证意见,法曹君认为检方应在法庭辩护阶段回应,否则就会混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功能,将法庭辩论提前到法庭调查,此乃检察官出庭的大忌。

3.如何更好地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最能体现检辩法庭对抗性的一个阶段,法庭调查有点像“记叙文”和“说明文”,分段举证、质证都是为了说明“被告人是否干了什么事”,是一种叙事逻辑。而法庭辩论则不同,更像是议论文,检辩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将进行全面的交锋,不仅从整体上证明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还要论证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一罪还是数罪及如何量刑处罚。

检察官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发表公诉(出庭检察员)意见,实践中需要提前准备一个意见书,庭上发表,庭后还要交给法庭;二是对辩方观点进行答辩,这方面需要提前预测并准备个答辩提纲。但无论是公诉(出庭检察员)意见书还是答辩提纲,在法庭中都可能会有很大的变数,不能机械不变,需要灵活应对。

制作和宣读公诉(出庭检察员)意见书有学问!关于公诉意见书的定位,桑涛检察官提出了六点,法曹君认为非常好,直接写在这里:一是公诉意见书是对起诉书的阐发、补充和明确,说的是公诉书与公诉意见书的关系,公诉书比较简略,且在法庭调查中案情可能会有变化,在公诉中书没有展开的,法庭调查中案情有变化的,需要在公诉意见书中来说;二是公诉意见书是对法庭调查的总结和公诉观点的强化,法庭调查是“零敲碎击”,公诉意见书则是公诉观点的统一展现,因此需要回应法庭调查,统筹指控观点;三是公诉意见书是对案件证据的体系论证,就是要对经过法庭调查后在案证据体系提出意见,说明案件事实是存在的、清楚的,在案经过质证的证据是确实的、充分的。当然,如果经过法庭调查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应建议延期审理;四是公诉意见书是对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的说明和论证;五是公诉意见书是法庭辩论的先导与铺垫。公诉意见实质上就是第一轮辩论,以立论为主,但也需要对法庭调查中已经展现出的辩方观点进行批驳,为之后的答辩做准备;六是公诉意见书是法制教育的手段。实践中制作公诉意见书最重要的要领是因案而异,突出重点。如对于认罪的案件,就没有必要在证据论证上废太多口舌了!关于宣读公诉意见书的技巧,这里就不多说了,详见《公诉技能传习录》第三册。

如何提高当庭答辩能力?当庭答辩,可以说是检察官出庭中最见功夫,最能出彩,也是最难的部分!难在法庭辩论是检辩双方知识储备的较量,需要高超的语言表达技巧,经常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需要灵活的应变能力。关于如何提高辩论能力与技巧,桑涛检察官用了多半本书的篇幅来讲,内容十分丰富:如他总结了当前公诉人辩论中存在的慢、断、乱、散、软、抗、僵等方面的问题,讲了准备法庭答辩的基本方法即立、备、听、思、变、对。立,就是在法庭辩论中要立足于我,紧紧围绕已方观点进行辩论,不被辩护人提出的非核心问题所牵制;备,就是要做好庭前预测,充分准备,充分熟悉案情、证据、法律,做好答辩提纲;听,就是对辩方观点要认真倾听,进行归纳,抓住要害;思,就是在听辩方发言同时要迅速思考,找出对策;变,就是对法庭上的变化要及时应对,不拘泥于答辩提纲;对,就是要针对辩护人的风格,提高答辩的针对性,提升答辩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桑检察官还讲了如何从写好答辩“剧本”照本宣科,到根据答辩剧本有读有说,再到只列答辩提纲脱稿辩论,最后变成根据庭审情况灵活应变、收放自如的检察大咖的几个成长步骤。最为重要的是,书中还对前文中提到的五类案件列举了辩护中的常见问题,归纳了应对技巧,举出了诸多案例,是可以直接拿来用的资料,是不可多得的实战经验。

特别说明,本文中介绍性观点来源于桑涛检察官的《公诉技能传习录》丛书!本文未完待续,敬请关注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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