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搭台” 公益“唱戏”

刑事“搭台” 公益“唱戏”

广西检察机关积极有效推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落地有声” 奏响公共利益保护最强音

刑事“搭台” 公益“唱戏”


进入新时期,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水平的需求和期待?最高检新一届党组提出,要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深化内设机构改革,稳步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强项,如何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把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公益诉讼检察是新的职能增长点,如何将工作做得更实更富有成效?广西检察机关一直在探索。


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前接公安机关侦查、后联法院审判,并与公益诉讼紧密相联,具有刑事责任强制性的独特优势,在输案源、助调查、强保护、增效能等方面积极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搭台唱戏”,合力奏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最强音。


刑事“搭台” 公益“唱戏”


“协同之诉”:多措并举开拓案源


全某学、全某无证经营食品作坊,二人于2015年10月开始,使用添加了明矾的面坯制成油条对外销售。2018年3月14日,二人在运送油条过程中被查获,经检测,查获的油条中均检出铝残留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八倍以上,另查明两人销售不合格油条的价款共计人民币276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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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刑检部门检察官在办理全某学、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遂将案件线索移送民行部门作为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全某学、全某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并判令其以销售额十倍支付赔偿金共276410元,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传统业务,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阀门”作用,运用不批捕、不起诉等终局性法定监督权,让符合法定起诉标准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让不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自行侦查,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广西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特别是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环节就犯罪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和公益损害进行双向审查,对已造成公益损害、具有深挖细查、成案率较高的相关线索同步转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有力拓展了公益诉讼案源,有助于损害公益的行为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办,最大化提高公益保护覆盖面。2019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94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9件,占94.7%。


“大格局”:强化案源保障,细化线索移送


梁某成在禁渔期期间,使用电力方式在白沙江江段非法捕鱼,被缴获渔获重量共13.725千克,经鉴定价格为151元。贵港市平南县检察院委托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对梁某成非法电捕的行为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进行评估,评估认为电捕造成的成鱼潜在总损失量约为54.9千克;受损鱼卵仔鱼换算为幼鱼损失量合计为7108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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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对梁某成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全面阐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积极动员梁某成主动认罪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梁某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经与梁某成及其家属协商并达成一致,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梁某成则必须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而后,平南县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梁某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判处刑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梁某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判令梁某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珠江平南段放流成鱼55千克和幼鱼7108尾修复被其破坏的水体。


判决生效后,平南县检察院联合平南县法院、平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现场监督梁某成履行了增殖放流判决。


随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渐面临一些新挑战,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损害鉴定难、合力形成难等问题不断显现。


广西检察机关多措并举整合办案力量、加强信息互通,不断提高公益诉讼工作质效。2019年底,自治区检察院出台《广西检察机关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办法(试行)》,推动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公益刑事案件过程中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灵活运用办案手段,通过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采用非羁押办案方式、提出差异化量刑建议等方式,最大化提升刑事威慑,促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公益受损的恢复责任,把公益保护功能发挥到极致。


同时,还注重发挥横向互联、检警协同等机制作用,全面助力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提升调查取证质效,夯实公益保护基础:


——同证双用,最大化减轻公益诉讼部门取证压力。刑事检察部门在移送线索的同时,同步共享刑事案件卷宗,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可直接使用部分刑事证据作为认定民事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等方面的证据,为公益诉讼环节提供证据采用支持;


——借助外力,有效降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取证成本。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分别从刑事证据标准和民事证据标准的角度同步审查刑事案卷材料,对公益诉讼检察部们提出的需要补充且与刑事案件具有关联性的相关证据,由刑事检察部门一并列入退补提纲送公安机关补充收集,积极借用公安机关的侦查力量帮助收集完善证据,降低取证成本;


——三方联动、全面提升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取证质效。在工作中积极构建起刑事审查、公益办案与侦查取证的三方联动机制,在加速推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调查取证的同时,由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对共通性证据进行“一证双审”,有效确保证据质量。


激活生态保护“一盘棋”


2016年,荣某好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许可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天等县福新镇选解村龙门屯“岭山”(地名),利用爆破方式和挖掘机等工具修建山路开采方解石矿,致使林地被毁坏。经鉴定,被荣某好毁坏的森林类别属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地,公益林保护等级为二级,被毁林地面积2.79公顷(折合41.85亩),属于天等县福新镇选解村所有,被毁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共需439978元。


刑事“搭台” 公益“唱戏”


天等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从该案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后及时移交该院公益诉讼部门介入。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协调联系国土等多部门运用无人机多次调查取证,进一步收集完善相关证据。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员积极开展法治教育,并通过提出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等方式促使荣某好主动承担森林植被恢复费用。


该院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规定在全国性媒体报刊上刊登公告,在确认没有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后,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在开庭审理时指派两名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荣某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荣某好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赔偿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用439978元。


案后,承办检察官结合办案深入分析当地矿业开采存在的管理漏洞,及时向天等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国土资源局对全县露天采矿项目占用农用地、林地等问题进行核查与整治,有效规范了当地采矿行业。


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共同分析办案过程中有关单位、行业存在的监管漏洞,促进发现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并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广西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建立刑民协同办案模式,充分疏通刑民诉讼程序、有效发挥组织效能、促进完善源头治理,全面释放司法在促进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有效提升了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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