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辦公樓,貸款咋就成了住宅?真買住宅時發現貸款受限……

要買住宅樓,交了首付,卻遲遲辦不了貸款,開發商說,再辦不下貸款就要解除合同“收房”啦。最近,省城太原的張女士急得團團轉!

然而,最為窩火的是,辦不下貸款的原因,竟然是張女士之前在晉中市購買了三套辦公用房曾做過貸款,銀行徵信記錄卻顯示為“個人住宅按揭貸款”,因此被限貸政策卡住了!

張女士欲哭無淚,我曾經購買的是商業性質的“辦公用房”,貸款咋就顯示為“個人住房”,這不是坑人嗎?

買辦公房,卻被銀行按“住房”貸款

太原市的張女士欲在晉中市開一家從事工程造價諮詢的分公司,為了設立分公司、方便營業,2017年6月,她在晉中市榆次區購買了由和順縣建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開發的樓盤“地厚和山名邸”的辦公用房,共3套房屋,每套面積約43平方米。

張女士說:之所以一下買了三間辦公室,主要是根據總公司要求,分公司營業面積要達到150平米左右,人員在十幾人左右,這個樓盤的位置不錯,但是辦公用房面積偏小,我只能買下3套,才能滿足辦公需要。按2017年6月的房價,這三套辦公用房每套總價25萬元左右,還是比較合適的,每套都做了貸款,每套首付都在十餘萬元。這幾套辦公房的貸款,是由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晉中分行辦理(以下簡稱晉城銀行),貸款過程還算順利。目前,其中兩套辦公用房,張女士已還清了貸款。

每天往返太原和晉中之間,還是不太方便,而且考慮到孩子2018年秋季上小學的問題,張女士一直準備在晉中市榆次區購買一套屬於自己的住宅,所以購買辦公用房之前,她就多次詢問過開發商,自己購買的3套辦公用房,是否會影響將來購買住宅,是否會對貸款產生影響?

開發商很肯定地說——沒問題!國家限購限貸的是住宅,不包括商業性質的辦公用房。

買的辦公樓,貸款咋就成了住宅?真買住宅時發現貸款受限……

於是,張女士在2018年年初決定購買“地厚和山名邸”的兩套住宅,每套面積為125平方米,一套用於自住,一套用於員工宿舍。2018年1月30日,張女士向開發商交了兩套住宅的首付款,共計38萬餘元。這次已網籤成功的購房合同上明確標明,“該商品房的規劃用途為住宅”。但是,接下來辦理貸款的過程中,張女士遭遇了難題,為她承接貸款業務的某銀行告訴她,此前購買過的三套房子在銀行的徵信系統顯示為“個人住房貸款”,因此受國家限貸政策的影響,不能繼續為她辦理“住宅類貸款”。

修改徵信,真的就這麼難嗎

此事讓張女士感到很詫異——

首先,購房合同上明明寫的是“辦公”,難道晉城銀行辦理貸款時,不按照房子性質來辦嗎?

當張女士向晉城銀行提出修改徵信記錄的要求時,該行曾給張女士辦理業務的一位經理給出了這樣的答覆:“尊敬的張女士,您好!經過我行多個部門聯合解決,對於您購買和順建安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公寓,徵信體現為個人住房按揭的業務認定品種沒有錯誤,並且您的借款憑證中業務品種為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您在上面簽字按手印具有法律效力,我行現無法對您的要求給予更改。為您生活帶來的不便我們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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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說,銀行當時只給了一個空白合同,而且合同條款中就沒有“購買住宅、住宅第幾套”等信息,她根本不知道上面寫的是啥,簽字當場晉城銀行以要走銀行流程為由沒有給合同,所以張女士一直被矇在鼓裡!而且晉城銀行非得把這個說成是“公寓”。對此,張女士專門去晉中市住建局做了查詢,住建局給出的答覆卻是,這三套房都是“辦公用房”,不是住宅!

張女士認為,晉城銀行這是在“偷換概念”,不想承認自己的錯誤。而且晉城銀行一次審批通過張女士的三套“個人住房貸款”是違背國家政策、不被允許的,顯然是“個人住房貸款”性質錯誤。

晉城銀行方面還解釋說,跟她一起辦理辦公用房貸款的,共有17戶業主,都是按照“個人住房”辦理的貸款。

其次,還有一個不可理解的“矛盾”,張女士的辦公用房貸款利率是6.37%,張女士已經按此利率歸還貸款快一年了。既然貸款是“住宅性質”,為何利率卻是“商業性質”,晉城銀行不是自相矛盾嗎?張女士多付的利息,晉城銀行是不是應該給予賠償呢?

依法維權,希望給自己討個公道

這件貸款風波,給張女士的生活帶來了無盡的煩惱。

面對著不斷上漲的房價,開發商隨時可能“收房”的風險,還有孩子上學被耽擱的苦惱,張女士決心向銀行討個公道。

張女士說:我的徵信記錄被錯誤地記載為“三套住宅貸款”,不僅會影響我此次購買真正的住宅貸款資格,還會影響到我將來辦理住宅貸款的利率,所以我必須把自己的徵信記錄“還原歸零”。

對於上述情況,一位業內資深律師表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採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因此,在徵信市場化、行業化的情況下,應該加強監管,區分不同情況,對確因操作失誤造成的錯誤徵信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根據張女士的投訴,銀行如果對該徵信信息錯誤存在責任的話,銀行方面不僅應妥當處理糾錯問題,還應當對張女士的損失予以補償。

據悉,近日,張女士已著手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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