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一司機真有「癮」,飲酒駕駛第三次被查獲

6月30日晚,鷹潭交警直屬大隊五中隊民警周福太在帶隊執勤時查獲了一起酒後駕車的違法行為,在將駕駛員被帶至辦案區進行落實身份之後,發現該名駕駛員因為酒後駕車這一違法行為已經是第三次了被交警抓獲,目前這名駕駛員已被行政拘留。

6月30日晚,五中隊民警周福太帶隊在天潔西路與206國道交叉路口處設卡對過往車輛進行執勤檢查,發現一輛白色小轎車沿天潔西路由西向東行駛快到執勤點時,該車突然減速且在道路右側停下,執勤民警觀察到該現象及時通過對講機讓蹲守在附近的隊員對該駕駛員進行酒精檢測,通過呼氣式酒精檢查儀對其檢查,結果為55mg/100ml,已構成酒後駕車的標準,隨後立即被執勤民警依法帶至辦案區進行身份落實。

經核查,駕駛員潘某分別於2017年3月9日、2018年3月30日兩次飲酒駕駛已被交警部門處理過,這次還是因飲酒駕駛被查。最終潘某因三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後駕駛機動車兩罪並罰:處行政拘留20天,罰金2800元的處罰!

交警在此提醒廣大市民:酒駕的代價,你承擔不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鹰潭一司机真有“瘾”,饮酒驾驶第三次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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