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創業之股權代持風險知多少?

公司法:創業之股權代持風險知多少?​股權代持在經濟活動中極為常見,是指經濟活動參與者委託他人代為持有名下股權,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處置方式。​

委託人為實際股權所有人,系隱名股東;代持股權的受委託人,系顯名股東。
公司法:創業之股權代持風險知多少?

我國公司法中沒有關於股權代持的相關規定,但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只要股權代持協議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生效條件,則代持協議是有效的,股權代持行為是允許的。

公司法解釋三明確了股權代持的合法性,但即便如此,實務中股權代持還是有相當的風險。

一、對顯名股東而言,有以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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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作為名義股東,有被要求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當實際出資人拒絕履行出資義務時,名義股東面臨必須出資的義務。

同時,因出資不實或未足額出資,存在被企業或是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額,或在出資份額內承擔債務的風險。

雖然這種損失可在事後向委託人追討,也不得不承擔訴訟風險,付出相當的時間和經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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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稅收風險。

代持事由消失,條件成熟,實際投資人要求解除代持協議直接持股時。不論是實際投資人,還是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

代持情節不在稅務部門考慮的範圍,解除代持協議變更股東時,代持合同雙方將會按市價評估後依法繳納稅費。如代持協議為約定納稅人,則名義股東承擔更大的風險。

二、隱名股東面臨的風險主要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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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名義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實際股東利益的風險。

代持期間,名義股東行使各項股東權利,若所託非人,名義股東濫用控制權,將嚴重損害實際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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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名義股東自身出問題,波及代持股權。

所謂自身出問題,其一是名義股東在外欠債無力償還,則代持股權有被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查封的風險,亦有被第三人申請強制執行的風險。

其二,名義股東死亡或離婚,則代持股份有被作為遺產繼承,或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風險,實際持股人勢必捲入相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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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股東資格無法順利恢復的風險。

無論是公司法中的股權轉讓程序,還是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規定的隱名股東顯名化程序,均明確要求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而實務中存在大量案例因其餘股東不同意,而無法登記為股東的情形。

以上為股權代持所面臨的風險,代持前,雙方都因慎重考慮,提前做好防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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