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炮」未滿14周歲的女孩,法律如何界定?

多年來,幼女被性侵案件一直呈高發態勢,此類案件對幼女的身體和心理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傷害,社會影響惡劣。人人都說孩子們是祖國的花朵,一定要保護好教育好,但是孩子被性侵後,大家會很公憤,都在質疑我們的法律:難道我們國家就沒有法律制裁這些人嗎?“約炮”未滿14週歲的女孩,法律是如何界定的呢?今天小編給大家普及一下:

“約炮”未滿14週歲的女孩,法律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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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普通強姦,即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另一種是姦淫幼女,即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性交的行為。

強姦罪的法益婦女的性的決定權也可以稱為性自主權,所謂性自主權,就是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利。婦女的性的自主決定權不僅包括是否發生性行為的權利,也包括髮生的對象、時間、地點等方面的決定權。強姦行為以違背婦女意志為前提,即在婦女不同意性交的情況下,強行與之性交。在這裡,被害婦女的性的自主決定權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脅,與她本人的意願密不可分,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實際上違背婦女的意志時,才意味著她的性的自主決定權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脅。

特別強調的是,這裡的意志是婦女的意志,而不是行為人的意志 ,即行為人以為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而實際上婦女是完全同意或自願的,是不應該認定為強姦罪的。但是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論其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姦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由於心智未健全,不能正確全面地作出判斷,不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願,更需要社會的特別關愛,而不是對她們下毒手毀了她們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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狡猾的犯罪分子往往以不明知被害人未滿14週歲為藉口,逃避責任,但是2013年10月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了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認定被告人符合“明知”條件的若干具體情形。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例如:對於不滿12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被害人,要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明知”對方是幼女……這些規定實際上已經貫徹著嚴格責任的原則精神,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嚴格遵照執行,嚴防總有人心懷鬼胎,鑽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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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對幼女下毒手的往往都是熟人,熟人強姦犯罪的特點有:

1、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比較熟悉,比如鄰居、親友、同學、同事、網友等熟人之間的暴力或非暴力作案;

2、案發地點多為熟悉環境、私密空間,案發時只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場,沒有或極少有旁證;

3、利用幼女的年少無知,缺少性教育方面的知識,不知如何反抗;

4、熟人強姦,幼女沒有防備之心,或用物質進行引誘,容易下手;

5、案發後,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承認發生性關係,難以判斷孰真孰假;

6、熟人強姦案,知悉幼女的脾性,或抓住幼女的某些把柄,對其進行誘騙;

7、熟人強姦案的發生大多是非暴力的手段,比如醉酒、嗑藥、熟睡、心理暗示、精神強制、領導威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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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所謂暴力手段,指的是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和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得婦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得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脅迫既可以直接進行,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既可以是口頭進行,也可以是書面進行;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

所謂其他手段,指的是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得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和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利用婦女熟睡之機;冒充婦女的丈夫;利用迷信姦淫婦女;造成或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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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懲罰總是滯後的,犯罪分子雖然最後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被害人所受到的傷害,並不是一紙判決能夠彌補的。作家羅松說過:女孩需要底線教育,男孩需要陽光教育。缺失的防性侵教育,會讓孩子容易成為受害者。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真正的保護就必須讓未成年人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就必須讓他們對法律敬畏。對未成年人出現的問題要進行批評教育,對犯罪現象必須要進行強制矯正,必須要讓他們對自己的犯罪後果負責,這才是對未成年人最好的保護。

所以我們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關愛和保護,加強教育和監護,特別是性教育,提前預防,避免其受到傷害,這是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同時,對於已經受到傷害的未成年人,我們呼籲應當及時有針對性地對其心理疏導,更多關注孩子的心靈健康和成長。

經典案例

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楊某通過某學校QQ群添加被害人趙某某(女,12歲)的QQ號,通過聊天得知趙某某家中只有年事已高的爺爺、婆婆,在明知趙某某隻有12歲的情況下,仍向其發送騷擾信息予以引誘。2017年3月9日,楊某藉口找趙某某玩耍,在趙某某家與趙某某發生性關係,致其懷孕。2017年7月11日,被害人趙某某在醫院做引產手術。經綿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法庭科學DNA鑑定,楊某系趙某某引產胎兒的生物學父親。

2017年3月,被告人楊某與被害人趙某(女,14歲)加為微信好友。楊某多次向趙某發送騷擾信息。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楊某通過QQ、短信約趙某見面,並駕車將趙某帶至綿陽市一偏僻土路上,在其汽車上強行與趙某發生性關係。

2017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楊某在與被害人曾某(女,16歲)的QQ聊天過程中提出,到曾某所住的地方找曾某玩耍。同日11時許,楊某駕車接到曾某來到三臺縣一偏僻處,強行猥褻曾某,因曾某反抗,楊某未能進一步侵犯曾某。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判令楊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某各項經濟損失。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楊某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此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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