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汽車租賃四大反欺詐手段,論風控的重要性!

案例解析汽車租賃四大反欺詐手段,論風控的重要性!

近年來,汽車金融行業在政策的支持和高速增長的市場需求下,市場業務強勢增長。尤其是在整個汽車金融產業鏈中,融資租賃憑藉融物實現融資的特性、靈活的業務模式,以及高額的利潤回報,受到了越來越多汽車行業從業者與廣大客戶的青睞。然而,由於租賃手續簡化、租賃公司風控管理和防範意識不強等原因,一些非法份子伺機利用各種不良手段開展欺詐活動。

目前目前市場上隨處可購買到以假亂真的各類證件和印章,導致身份信息造假是汽車租賃詐騙案例中常見的手段。而我國很多汽車租賃公司因為多種原因,對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資料等信息審核不嚴,對車輛的監督管理存在的漏洞也導致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因此,做好汽車租賃風險管控,除了需要利用科技手段驗證文件以外還需要懂得一定的核查技巧。

(一)核實承租人真實身份

身份證辨別方法在網上可以查詢到很多相關資料,這裡不進行一一列舉。汽車租賃公司人員在核實身份需要注意是,對比證件上的照片與持證人的樣貌特徵,確保一致性。如果相貌差距較大、近期才辦理或即將過期者,即明顯虛假。也可嘗試讓承租人在其身份證複印件上簽字確認並寫明提供原因並簽署日期,這樣即使後續遇到身份資料和合同糾紛時,公司也可進行舉證。

為了避免冒名盜用他人身份信息風險,審核人員除了需要詢問承租人生日、生肖、資料表中填寫的直系親屬生日、年齡等信息之外,可嘗試詢問資料信息以外的問題,如根據客戶填寫的工作職位問其具體的工作時間、畢業時間等問題。另外,利用第三方機構查詢信息一般比較可靠,如客戶提供了銀行版的徵信報告,可以結合徵信報中信用卡或貸款等隱性信息進行提問,還可以利用人行中承租人其他的電話、手機號核實其真實身份。

(二)確認承租人財務支付能力

在風控流程中核實承租人單位信息非常重要,既能驗證身份信息真實性,也能確認其職位、財務能力等,評估其還款能力。但現實中,不缺乏為了達到申請要求會偽造其職業信息的虛假客戶。

此前常用的辦法是通過客戶資料表中的公司聯繫方式進行查詢,但目前也可以利用大數據公司技術進行核實,不必再一一電話詢問。但數據也會存在漏洞,不能完全避免造假行為,因此,對於職業真實性存疑的客戶,務必嚴核具體的工作情況,進行一定的嚴格詢問流程。確認其在職信息,如部門、職務,以及何時在單位辦公,當前是否仍然在職等,又如公司經營的項目,產品、董事等信息。

對承租人房產、車產、銀行流水等資產的財產也要制定嚴格的核實流程。如房產,除了常規的詢問房產地址、購買時間等問題,可以更引申至目前地段房價、交通情況等進行調查測算是否符合情況。詢問車產時,除了常規的詢問其車型,購買日期、車險等問題外,還可以可根據VIN確認是否為進口車輛,在網上查詢相關車價等與承租人所提供的資料對比是否符合邏輯。

如有客戶在提供的職業信息、房產等資產細節信息核對時回答不暢,但提到其他收入、財務問題卻對答如流很可能就會存在職業或財力偽造的風險。

(三)瞭解合作意圖,評估隱形風險

在汽車租賃業普遍使用了身份證識別以後,再繼續使用假證便很容易被發現,但依然有很多不良意圖的犯罪分子會鋌而走險,明目張膽地使用真實身份證租車,並且反覆多次在不同的公司連續作案。而這樣騙租卻日漸形成“產業化”鏈條,使其成為困擾行業健康發展首要難題。

因此購車真實性是查核重點,對於車輛基本情況、貸款產品情況、以及業務辦理過程的描述合理性,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客戶購車或貸款的真實意願,尤其是過程中客戶所關心的點尤為重要。除直接詢問貸款意圖外,還可以根據客戶的職業信息資料或分析其消費行為,瞭解是否有其他的資金需求,謹防融資傾向強烈的客戶。

(四)升級防盜設施,建立完善監管制度

目前雖然租賃公司的車輛都裝有GPS衛星定位系統,但若沒有對車輛軌跡進行實時監控就形同虛設。一般車載記錄裝置衛星定位系統都會安裝在車身內,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卸掉。建議升級車載記錄裝置系統,無GPS信號後會第一時間反饋信息,或更換安裝位置,如裝在發動機上,犯罪嫌疑人試圖卸掉車載記錄裝置時,車子會自動熄火。

同時風控部門應當建立租賃車輛監管小組,規定好車輛狀態報告時間限制,系統的掌握車輛活動範圍和軌跡,發現定位系統異常則要及時做好記錄並第一時間報案。

總結

在互聯網時代下,各種高科技和反偵察的詐騙技術層出不窮。雖然通過大數據分析、信息共享等方式可以為企業規避一定的風險,但同時,汽車租車公司自己本身也要做好一定的風險損失控制措施,加強內部管理。簽訂租車合同前,應通過多種渠道對租車人的身份、經濟狀況、信用程度、租車用途等信進行確認,做好防禦的第一線。

同時,需要對車輛的行駛範圍進行甄別,車輛租出後定時加強與租車者的溝通聯繫,觀察車輛的使用狀態和信號是否存在異常狀態,隨時掌握對方動向。要把可能的損失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以避免在風險事件發生時帶來更大的損失。

相關案例

案例一

2015年2月,黑龍江人王某通過QQ聊天認識了河北人劉某。兩人一聊如故,想法默契,很快就商量好一起幹一件投資少賺錢快的大事:租車轉賣。兩人分工明確:王某負責出資,劉某負責租車。

同年4月12日,王某從哈爾濱乘飛機到三亞與劉某會合。下午5點,劉某、王某二人趕到海口,來到海南某汽車服務公司。看過車後,劉某稱要租用一臺黑色奧迪A6L,預定租車至三亞2天。王某支付了押金5000元、車費1800元后,劉某用偽造的駕駛證與該公司簽訂了租車協議。租到車後,王某用帶來的GPS設備對該車進行屏蔽,使車輛不被該汽車服務公司所控制。劉某也停用了租車時留下的手機號碼。

次日,二人將車開往廣東省湛江市,在中間人王某某等人的介紹下,將該車以8.9萬元賣給廣東河源人黃某。此次交易,劉某獲利2.3萬元,王某獲利2.15萬元。海南某汽車服務公司發現車輛被騙走,向海口市公安局報案。

案例二

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鄭某以自己的名義以每日租金350元從某一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一輛黑色廣本雅閣轎車自用。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鄭某謊稱這輛租來的廣本雅閣是自己所有,以給朋友看病急需用錢為由,與朋友口頭約定7萬元的交易價格將這輛黑色廣本雅閣轎車交易,並答應朋友儘快將車過戶,後該朋友先支付給被告人鄭某4萬元後將車開走,被告人鄭某將所得贓款4萬元用於還賬、賭博揮霍一空。

車行老闆多次聯繫被告人鄭某要求辦理汽車過戶手續,其以各種理由推拖,車行老闆無奈之下發信息給鄭某,如不還錢或者過戶就將報警,因擔心事情敗露,被告人鄭某就計劃在該汽車租賃公司再租一輛車轉賣後給二手車車行老闆等人還賬。而被告人鄭某再次到上次的那個租賃公司以自己名義以每日租金300元租了另一輛白色豐田RAV4越野車,再將該車以8.8萬元的價格賣給一個二手車行,將所得贓款中1萬元用於租車費,4.15萬元用於給之前所騙的朋友還錢,贖回之前所賣得黑色廣本雅閣車,剩餘贓款均自己花費。經鑑定經鑑定涉案的黑色廣本雅閣轎車一輛,價值139700.00元。豐田RAV4 TV640GLX-I型越野車一輛價值141442.00元。

案例三

今年2月7日,張某通過網上發佈的租車信息聯繫鑫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人劉某朋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在繳納租車押金3萬元後租了一輛豫A牌照的白色寶馬525轎車。二人連夜將車開回鶴壁浚縣老家交給“中介”周某等人。

周某用事先偽造的一份車主的抵押合同通過手機發給買車人杜某超以取得其信任後,杜某超出價12.6萬元購買該車,張某就找人拆卸車載的GPS定位裝置未果後,購買一大功率的屏蔽器放置車上。

2月21日,汽車租賃公司的工作人員發現轎車GPS信號時有時無,租車人留下的聯繫電話也打不通,失聯狀態持續半月之久後選擇了報警。專案組民警分兵多路,於3月初將其抓捕歸案。並通過對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聯繫人、活動情況、車輛情況進行排查梳理後,又陸續發現了騰某、張某磊等多名犯罪嫌疑人,並初步查明瞭在鶴壁以周某、騰某、張某磊等人為首的地下收購高檔橋車犯罪團伙。

經過這次跟蹤調查,專案組民警發現,這是一個不少於5人的團伙,而且租賃的車輛都是30萬元以上的中高檔轎車。周某等幾名主要成員是通過QQ群、論壇交流二手車等信息時彼此認識的,他們在團伙中扮演“中介”的角色,一邊聯繫願意租車的“客戶”,另一邊則聯繫願意購贓的“買家”,從中收取數千到上萬元不等的好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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