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未清算,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註銷未清算,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作者:劉廣全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公司未清算直接註銷或雖已清算但未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導致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得到清償,那麼債權人的損失由誰承擔賠償責任?上海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上海存亮貿易公司與蔣某、王某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以未履行清算義務為由,判決二被告(股東)連帶賠償存亮貿易公司的貨款及利息。

一、案情簡介:

案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302號民事判決書

一審原告:存亮貿易公司。

一審被告:拓恆公司、房恆福、蔣某和王某

二、案件基本事實:

2007年6月28日,存亮貿易公司與拓恆公司建立鋼材買賣合同關係。存亮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貨義務,拓恆公司已付貨款5,699,778元,尚欠貨款1,395,228.6元。另外,房恆福、蔣某和王某為拓恆公司的股東,所持拓恆公司股份比例分別為40%、30%、30%。拓恆公司因未進行年檢,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至今股東未組織清算。現拓恆公司無辦公經營地,帳冊及財產均下落不明。拓恆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無財產可供執行已被中止執行。

三、裁判結果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一、拓恆公司償付存亮公司貨款1,395,228.6元及相應的違約金;二、房恆福、蔣某和王某對拓恆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宣判後,蔣某、王某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30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法院裁判觀點

1、存亮公司按約供貨後,拓恆公司未能按約付清貨款,應當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及違約責任。

2、房恆福、蔣某和王某作為拓恆公司的股東,應在拓恆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及時組織清算。因房恆福、蔣某和王某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拓恆公司的主要財產、帳冊等均已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房恆福、蔣某和王某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百八十四條(注: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拓恆公司註銷前,其全體股東在法律上有義務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務進行清算。未及時清算導致賬冊滅失不能清算,應當對拓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蔣某、王某雖然辯稱其已將拓恆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了房恆福,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拓恆公司的工商登記中蔣某、王某仍為拓恆公司的股東,故認定蔣某、王某仍為拓恆公司的股東,有義務在拓恆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及時組成清算組對拓恆公司進行清算。

4、《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未規定股東所佔份額少或未實際經營而免除清算義務的例外條款,因此蔣某、王某在拓恆公司中所佔的股份比例為多少,是否實際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兩人在拓恆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都有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拓恆公司進行清算。

5、蔣某、王某辯稱拓恆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前已揹負大量債務,即使其怠於履行清算義務,也與拓恆公司財產滅失之間沒有關聯性。根據查明的事實,拓恆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被中止執行的情況,只能證明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未查找到拓恆公司的財產,不能證明拓恆公司的財產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前已全部滅失。拓恆公司的三名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與拓恆公司的財產、帳冊滅失之間具有因果聯繫,蔣某、王某的該項抗辯理由不成立。

6、蔣某、王某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清算委託代理合同及律師的證明,僅能證明蔣某、王某欲對拓恆公司進行清算,但事實上對拓恆公司的清算並未進行。據此,不能認定蔣某、王某依法履行了清算義務,故對蔣某、王某的該項抗辯理由不成立。

五、律師評析:

1、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係,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係,從而剝奪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清算程序的最大價值就在於,通過該制度確保公平對待被清算公司的所有債權人,防止因為個別債權人利用先機主張先行給付,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2、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實施逃避債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解散後,依法需要清算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資不抵債的,清算責任人應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應及時辦理公司清算事項,避免因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應在其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清算主體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其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者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為由不能免除清算義務。仍應當依法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履行清算義務,及時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也要嚴格履行書面通知和公告義務,否則清算組成員面臨對未合法通知到的債權人承擔損失賠償的法律風險。

六、 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詳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十一條。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註銷後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第27條《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解散後的訴訟主體資格及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2003]200號)第四條、第十二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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