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有權收取抵押房屋的房租嗎

抵押權人有權收取抵押房屋的房租嗎

在債權債務關係中,經常會出現債務人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債權人的情形,那麼當抵押的房屋被出租給他人時,抵押權人(債權人)是否有權收取抵押房屋的租金。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分時間段來進行分析,在不同的時間段內抵押權人是否享有權利的狀態是不同的。

第一階段,如果此時處於債務履行期內,抵押權人(債權人)不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因為在債務履行期內,債務人雖然將房屋抵押給了債權人,但債務人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享有抵押財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此在債務未到期前,抵押房屋房租的收取權仍歸債務人即抵押人所有。

第二階段,如果此時債務已到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而債務人拒不履行時,若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租金。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孽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孽息。”所謂天然孳息,是指原物(此處可理解為抵押物)因自然規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產生的出產物。例如雞下的蛋、果樹結的果實等等。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據法律關係所產生的收益。房租就是典型的法定孳息。因此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抵押房屋進行了查封,自查封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抵押房屋的租金。

但提請注意的是,抵押權人必須將房屋被查封的事實通知房屋的承租人,才能行使收取房租的權利。

第三階段,如果債務人並非自然人而是法人,如債務人是公司的情形下,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並且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的,自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抵押權人無權收取租金。根據我國《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因此當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抵押房屋上的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被依法解除,抵押權人失去了依據《擔保法》第四十七條行使孳息收取權利的前提,抵押物不再處於查封狀態,此時抵押權人無權收取抵押房屋的房租。

綜上,當債務履行期尚未屆滿或者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條件尚未滿足時,此時抵押權人無權收取抵押房屋的租金;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租金;當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自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起,抵押權人

無權收取抵押房屋的租金。

抵押權人有權收取抵押房屋的房租嗎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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