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把車借給他人使用,肇事後,責任誰來負?

趙某訴鍾某、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號](2013)尖民初字第544號

「以案释法」把车借给他人使用,肇事后,责任谁来负?

案情

2013年8月1日被告鍾某將其所有的黑JU77**號指南者小型越野車借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被告王某,王某於當日20時30分許酒後駕駛該車沿雙鴨山市尖山區東平行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七馬路路口追尾撞上等信號燈的趙某駕駛的黑J33D**號小型越野客車,黑J33D**號車又撞上同樣等信號燈的案外人林某駕駛的黑J009**號小型轎車尾部,致三車受損。王某駕車逃逸。

2013年8月5日雙鴨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雙)公交認字第(2013)第8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林某無責任。2013年9月11日趙某向法院提交鑑定申請,要求對黑J33D**號小型越野客車修復費用、折舊損失及修車期間的租車費用進行鑑定。2013年11月6日雙鴨山市科學技術諮詢司法鑑定中心作出雙科司法鑑定中心(2013)車鑑字第4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黑J33D**號斯巴魯森林人越野車事故後維修費為人民幣29851元。暖風和空調系統的冷凝器維修費用視實際修理後進行增減。此次鑑定花費鑑定費3000元、鑑定專家出庭費200元。

2014年1月13日黑龍江天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黑天潤司會鑑字(2014)001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經計算,鑑定申請人車輛修復期間租車費用27000元,事故發生日至鑑定報告出具前一日車輛折舊7149.18元。此次鑑定花費鑑定費2000元、鑑定專家出庭費200元。車輛修復期間租車費用27000元系按照租車協議鑑定,趙某未提供證據證明租車事實。另外,鍾某所有的黑JU77**號指南者小型越野車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公司已向趙某支付了2000元財產損失費,其餘財產損失至今無人賠償。

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我國法律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酒後駕車,是引發此起交通事故的原因,王某應按照法律規定對原告趙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鍾某雖不是肇事車輛的實際控制人,但在將車輛出借給他人時,鍾某對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資格及駕駛能力應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鍾某將車輛出借給無機動車駕駛資格的王某,導致此起交通事故的發生,鍾某對此亦有一定過錯,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酌定由王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鍾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趙某主張由二被告賠償車輛修復費29851.79元,因車輛修復費用經鑑定為29851元,對經鑑定確認的金額及鑑定費3000元予以支持,對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趙某主張由二被告賠償車輛貶值費7149.18元,符合法律規定且有證據佐證,予以支持;趙某主張租車費27000元、鑑定費2000元,因租車費僅有鑑定意見佐證,不能充分證實租車事實存在,故對趙某主張的租車費27000元不予支持,車輛貶值損失及租車費共產生鑑定費2000元,對租車費的鑑定費用不予支持,酌定支持車輛貶值損失的鑑定費1000元。以上賠償款項合計:41000.18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已經賠償趙某的2000元財產損失費,二被告尚應賠償趙某39000.18元。按照責任比例計算,王某應賠償趙某財產損失31200.14元(39000.18元×80%)鍾某應賠償趙某財產損失7800.04元(39000.18元×20%)。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被告王某賠償原告趙某各項財產損失費合計31200.14元;二、被告鍾某賠償原告趙某各項財產損失費合計7800.04元;三、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思路

本案是關於將機動車交由無機動車駕駛證致人駕駛的責任承擔問題。其焦點在於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是,則其承擔責任的性質為何?對於此項焦點,經研究認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2項規定,“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本案中,鍾某即為明知王某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形下,依然將機動車交由王某駕駛以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趙某財產損失,其在主觀上具有過錯並應該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以案释法」把车借给他人使用,肇事后,责任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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