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給員工「強行放假」,不發工資?違法了!

勞動者付出勞動獲得報酬沒有爭議,有的用人單位就鑽了這種普遍認知的空子,認為不勞動不上班就可以不發工資。這也導致了很多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強行放假”的事情發生。

用人單位給員工“強行放假”,不發工資?違法了!

最近,劉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劉女士是一家工廠的計件工人,從五月下旬開始工廠以效益不好為由讓一部分員工回家休息。轉眼一個月的時間過去了,工廠還是沒有通知她們復工。劉女士等“休假”員工多次反應無果,這個月25號到了發工資的時間“休假”員工因為沒有上班,沒有領到工資!

劉女士等被迫休假的員工因為沒有工資,受生活所迫已經有一大部分自己辭職,尋找新的工作去了。用人單位這樣強行讓勞動者休假,又以休假為由不發工資的行為到底合理嗎?

用人單位給員工“強行放假”,不發工資?違法了!

按照法律規定,當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違法的!《勞動法》38條明確規定,當用人單位無法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約約定的條件時,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需要進行賠償。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工作機會,也是沒有滿足勞動合約內容。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安排暫時不需要員工付出大量勞動時,可安排員工休假。休假時同樣需要支付勞動者工資,按不低於勞動者基本工資的80%為標準。

用人單位給員工“強行放假”,不發工資?違法了!

各位勞動者要注意了,用人單位這種做法其實就是一種變相裁員,勞動者要懂得保護自己的利益,不要把時間浪費在“等復工”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