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年多,公司却说劳动合同却只有1个月

真实案例:

陈某在上海A公司担任保洁工作,期间单位未缴纳社保费用。2015年年底,陈某因与单位发生矛盾,于是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公司却拿出劳动合同,上面写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于2015年11月1日,意味着陈某只工作了一个月。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自2014年9月29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我方有劳动合同可以证明,陈某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入职。

陈某:劳动合同是2015年上半年公司主管拿来让我签字的,我只在第二页签了名字,没写日期,也没有看合同内容。

陈某请来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

房东女儿:2014年3月陈某给了我一张A公司的员工赠券。可以证明陈某是该公司的员工。

A公司实习人员:2015年陈某曾带教过我负责公司的保洁工作。当年陈某确实在A公司工作。

A公司:陈某请来的证人,我们均不予认可,认为缺乏公信力。

陈某:这里是我的离职工作移交流程表,上面记载着公司在2015年10月曾给陈某报销过59元健康证费用,而公司规定员工只有工作满13个月才能报销。

A公司:报销健康证费用是财务人员工作失误。

入职一年多,公司却说劳动合同却只有1个月

法院判决:

陈某提供了原公司员工的证言、房东女儿的证言、离职通知书工作移交中报销健康证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一定的证据链,可互相印证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而被告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原件为单独的二页,而且陈某的签名用蓝色圆珠笔,劳动合同期限用黑色水笔填写,明显不是同一时间、同一人填写而成,存在较多疑点。同时,公司在2015年10月为老陈报销健康证费用,公司认为是工作失误所致,但并无相关证据佐证也不符合常理。综合上述分析,本院采信陈某的陈述,认定陈某与公司2014年9月29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宝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占有主导地位,其负有监督管理之职责,因此在劳动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亦多由用人单位保管。这也就导致了劳动者往往在举证能力上相对处理弱势地位。

因此劳动者需要在日常留意,做好证据保存。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这些证据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

1、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期限、薪酬、工作地点等条款要齐备,否则就会像本案一样,会给单位带来伪造的便利。假如遇到空白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拒签或者将劳动合同拍照,作为维权的依据。

2、工资发放凭证。如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等。

3、社保公积金的缴费记录。可以分别向社保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凭证。

4、盖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证、出入卡、饭卡等。

7、证人证言。比如同事、客户、业务往来人员等证言。

8、与单位领导、相关负责人的录音录像。谈话内容能证明劳动者是公司的员工。注意要证明谈话者的身份。

9、描述公司内部细节或持有公司物品。可详细描述作为该岗位的工作细节,如入职流程、工作地点内容、公司人员架构等。如手中存有公司物品,如钥匙等。这些作为佐证,结合其他证据可形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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