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築施工資質掛靠的法律責任 這是最全面的解讀!

河北建築施工資質掛靠的法律責任?雖然建築施工資質掛靠是建築行業非常常見的一種現象,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建築施工資質掛靠是違法的,而且想在國家正積極的從各方面打擊掛靠行為!

河北建築施工資質掛靠的法律責任 這是最全面的解讀!

河北建築施工資質掛靠的法律責任?雖然建築施工資質掛靠是建築行業非常常見的一種現象,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建築施工資質掛靠是違法的,而且想在國家正積極的從各方面打擊掛靠行為!那麼在河北建築施工資質掛靠到底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有什麼樣的法律依據?

(一)掛靠協議雙方“法律責任”應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我國民法就掛靠法律關係尚無明確的規定

 1、當掛靠人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在我國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中,尚無明確的規定,僅就如何確定訴訟主體作出了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也僅對類似情況下如何確定訴訟主體作出了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第五十二條又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推定:當掛靠人掛靠在被掛靠人名下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如果第三人與掛靠人產生糾紛,第三人可以以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被告,一併追究其連帶責任。

2、掛靠雙方法律關係及與第三人法律關係可能依據“表見代理”規定確定各自法律責任。

鑑於《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根據這條規定,這就意味著掛靠方與第三方訂立的合同,即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掛靠方有代理權,故該合同有效,一旦掛靠方無法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瑕疵,被掛靠方——貴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換個角度說,掛靠方以被掛靠方——貴司的名義對外承攬業務,其與貴司的關係只是內部關係,其掛靠時的正式協議——“掛靠協議”(包括責任的約定等等)僅僅是內部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貴司由於出借自身資質必須對外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債務、責任等經營風險。在這類法律關係中,出於對債權人(第三方)利益的考慮,通常都使掛靠的企業(個體、合夥、公司等)與被掛靠的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綜上,掛靠人掛靠在被掛靠公司名下,對外以被掛靠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為有效合同,被掛靠公司對掛靠人對外簽定的合同(無論該合同內同是否符合此前雙方的掛靠合同約定要求)債務應當在自有財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三)掛靠經營行為中,掛靠人與被掛靠人都違反了行政、刑事法律規範,均需對其行為承擔行政、刑事責任。

 1、被掛靠人違背了行政許可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實施許可,不得將被許可的權利隨意轉讓他人的法律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第八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七十九條還規定了出讓、轉借行政許可的責任:被許可人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而掛靠人在沒有取得行政許可的情形下,便假冒被許可人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顯然違反了《行政許可法》。

2、如果掛靠經營活動觸犯刑法,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等犯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但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掛靠經營承擔刑事責任時必須有刑法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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