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推薦|賈康:我對陽光司法的呼喚

特别推荐|贾康:我对阳光司法的呼唤

(本文發表於《檢察日報》2018年5月21日,後附約稿原文)

2018年1月1日,被稱為體現“綠色稅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而早在20世紀80年代,賈康就主張“費改稅”,呼籲多年,環境保護稅法終於正式出臺。除此之外,賈康還曾連續數年呼籲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對房地產稅試點地區持續關注。

在擔任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期間,我每年都提出若干提案,深知這是政協委員履職的一個重要方面。政協提案的形式是一事一議,要求言簡意明,具有建設性。我在努力以此方式履職盡責的累計幾十份提案中,印象很深的一份,是在2015年提交的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編為2418號的《關於在司法改革中力行信息公開、矯治和防抑司法不公的提案》。

我的本職工作,是以財政經濟領域為主的社會科學研究。在幾十年的研究生涯中,深感依法治國、司法公開的重要性。結合自己的認識體會,之所以會形成這一提案,可說有全局觀察和自己親身感受兩大動因。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現代化之路越走越寬,令人歡欣鼓舞,但與“黃金髮展”接踵而來的“矛盾凸顯”方面,卻也有毋庸諱言的司法不公問題,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成為負面影響不容忽視的弊病之一。我結合相關的理論認識,形成了鮮明的觀點,在提案中強調:“矯治和防抑司法不公,必須在司法改革中積極建立司法信息公開制度,以透明度匹配‘司法獨立’機制。”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實施依法治國的指導文件,已把這方面的核心概念表述為“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我理解這是為了最大限度減少“人治干預”以維護司法公正,但同時亦應認識到,任何獨立權力都不能設計為無限的、不受約束的權力,公權力在司法環節一旦“完全獨立”,便有可能被扭曲和濫用。生活中很多案例,特別是我親身接觸過的一些案例啟示我,必須以司法審判相關信息可能的與合理的透明度,來實現社會公眾的外部監督制約,並於司法過程中力求實現內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機制的結合。我把這一認識,寫入了提案。

按照“以陽光化矯治司法不公”的思路,我在提案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包括在構建陽光司法制度方面,審判依據、程序和生效的法律文書,都必須及時公開,並接受公眾質詢;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各地各級檢察院對法院的制約的有效性,需體現在抗訴的可獲得性及程序透明、公開上,由此減少大量上訪情況。

我的這份提案,當年得到了中央政法委有關部門的正式回覆,明確地列出了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三項方針。這份提案和中央政法委的回覆,還收入了“十二五”國家重點出版項目《把握人民的意願——政協委員提案及辦理覆文選》的2015年卷。這可以說是我在履職中為努力建設法治社會盡自己綿薄之力而留下的一個印記吧。

(以下為約稿原文)

《履職中我的一份關於司法改革的提案》

在擔任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期間,我每年都提出若干份提案,深知這是政協委員履職的一個重要方面。政協提案的形式是一事一議,要求言簡意明,具有建設性。我在努力以此方式履職盡責的累計幾十份提案中,印象很深的一份,是在2015年提交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編為2418號的《關於在司法改革中力行信息公開、矯治和防抑司法不公的提案》。

我自己的本職工作崗位,是以財政經濟領域為主的社會科學研究,在幾十年的研究生涯中,深感依法治國、司法公開的重要性。結合自己的認識體會,之所以會形成這一提案,可說有全局觀察和自己親身案例感受兩大動因。

首先說全局觀察。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現代化之路有望越走越寬,令人歡欣鼓舞,但與“黃金髮展”接踵而來的“矛盾凸顯”方面,卻也有無庸諱言的司法不公問題,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成為負面影響不容忽視的弊病之一。我結合相關的理論認識,形成了一種鮮明的觀點,即在提案中於第一層次,強調了“已出現的司法不公弊端,亟須得到有效的矯治與防抑”之後,在第二層次所進而強調的:“矯治和防抑司法不公,必須在司法改革中積極建立司法信息公開制度,以透明度匹配‘司法獨立’機制”。黨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實施依法治國的指導文件,已把這方面的核心概念表述為“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我的理解這是為了最大限度減少“人治干預”以維護司法公正,但同時亦應認識到,任何獨立權力都不能設計為無限的、不受約束的權力,公權力在司法環節一旦“完全獨立”,便也可能被扭曲和濫用。實際生活中許許多多的案例啟示我們,必須以司法審判相關信息可能的與合理的透明度,來實現社會公眾的外部監督制約,並於司法過程中力求實現內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機制的結合。我把這一認識,明確寫入了提案。

按照“以陽光化矯治司法不公”的思路,我在提案的第三層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包括在構建陽光司法制度方面,審判依據、程序和生效的法律文書,都必須及時公開,並接受公眾質詢;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各地各級檢察院對法院的制約的有效性,需體現在抗訴的可獲得性及程序透明、公開上,改變抗訴無門、司法體系內“官官相護”式令人望而生畏的局面,也由此減少大量上訪情況。

我的這份提案,當年得到了中央政法委辦公室的正式回覆,明確地列出了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完善人民陪審制度和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三項方針。這份提案和中央政法委的回覆,還收入了“十二五”國家重點出版項目《把握人民的意願——政協委員提案及辦理覆文選》的2015年卷。這可說是我在履職中為努力建設法治社會盡自己綿薄之力而留下的一個印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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