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推荐|贾康:我对阳光司法的呼唤

特别推荐|贾康:我对阳光司法的呼唤

(本文发表于《检察日报》2018年5月21日,后附约稿原文)

2018年1月1日,被称为体现“绿色税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而早在20世纪80年代,贾康就主张“费改税”,呼吁多年,环境保护税法终于正式出台。除此之外,贾康还曾连续数年呼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对房地产税试点地区持续关注。

在担任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期间,我每年都提出若干提案,深知这是政协委员履职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协提案的形式是一事一议,要求言简意明,具有建设性。我在努力以此方式履职尽责的累计几十份提案中,印象很深的一份,是在2015年提交的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编为2418号的《关于在司法改革中力行信息公开、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的提案》。

我的本职工作,是以财政经济领域为主的社会科学研究。在几十年的研究生涯中,深感依法治国、司法公开的重要性。结合自己的认识体会,之所以会形成这一提案,可说有全局观察和自己亲身感受两大动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化之路越走越宽,令人欢欣鼓舞,但与“黄金发展”接踵而来的“矛盾凸显”方面,却也有毋庸讳言的司法不公问题,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成为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的弊病之一。我结合相关的理论认识,形成了鲜明的观点,在提案中强调:“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必须在司法改革中积极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以透明度匹配‘司法独立’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指导文件,已把这方面的核心概念表述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理解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人治干预”以维护司法公正,但同时亦应认识到,任何独立权力都不能设计为无限的、不受约束的权力,公权力在司法环节一旦“完全独立”,便有可能被扭曲和滥用。生活中很多案例,特别是我亲身接触过的一些案例启示我,必须以司法审判相关信息可能的与合理的透明度,来实现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制约,并于司法过程中力求实现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机制的结合。我把这一认识,写入了提案。

按照“以阳光化矫治司法不公”的思路,我在提案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包括在构建阳光司法制度方面,审判依据、程序和生效的法律文书,都必须及时公开,并接受公众质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各地各级检察院对法院的制约的有效性,需体现在抗诉的可获得性及程序透明、公开上,由此减少大量上访情况。

我的这份提案,当年得到了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的正式回复,明确地列出了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三项方针。这份提案和中央政法委的回复,还收入了“十二五”国家重点出版项目《把握人民的意愿——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复文选》的2015年卷。这可以说是我在履职中为努力建设法治社会尽自己绵薄之力而留下的一个印记吧。

(以下为约稿原文)

《履职中我的一份关于司法改革的提案》

在担任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期间,我每年都提出若干份提案,深知这是政协委员履职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协提案的形式是一事一议,要求言简意明,具有建设性。我在努力以此方式履职尽责的累计几十份提案中,印象很深的一份,是在2015年提交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编为2418号的《关于在司法改革中力行信息公开、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的提案》。

我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是以财政经济领域为主的社会科学研究,在几十年的研究生涯中,深感依法治国、司法公开的重要性。结合自己的认识体会,之所以会形成这一提案,可说有全局观察和自己亲身案例感受两大动因。

首先说全局观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化之路有望越走越宽,令人欢欣鼓舞,但与“黄金发展”接踵而来的“矛盾凸显”方面,却也有无庸讳言的司法不公问题,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成为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的弊病之一。我结合相关的理论认识,形成了一种鲜明的观点,即在提案中于第一层次,强调了“已出现的司法不公弊端,亟须得到有效的矫治与防抑”之后,在第二层次所进而强调的:“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必须在司法改革中积极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以透明度匹配‘司法独立’机制”。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指导文件,已把这方面的核心概念表述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的理解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人治干预”以维护司法公正,但同时亦应认识到,任何独立权力都不能设计为无限的、不受约束的权力,公权力在司法环节一旦“完全独立”,便也可能被扭曲和滥用。实际生活中许许多多的案例启示我们,必须以司法审判相关信息可能的与合理的透明度,来实现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制约,并于司法过程中力求实现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机制的结合。我把这一认识,明确写入了提案。

按照“以阳光化矫治司法不公”的思路,我在提案的第三层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包括在构建阳光司法制度方面,审判依据、程序和生效的法律文书,都必须及时公开,并接受公众质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各地各级检察院对法院的制约的有效性,需体现在抗诉的可获得性及程序透明、公开上,改变抗诉无门、司法体系内“官官相护”式令人望而生畏的局面,也由此减少大量上访情况。

我的这份提案,当年得到了中央政法委办公室的正式回复,明确地列出了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和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三项方针。这份提案和中央政法委的回复,还收入了“十二五”国家重点出版项目《把握人民的意愿——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复文选》的2015年卷。这可说是我在履职中为努力建设法治社会尽自己绵薄之力而留下的一个印记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