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我國收入分配格局和企業負擔問題辨析(下)

賈康:我國收入分配格局和企業負擔問題辨析(下)

四、通過稅制改革進一步調節收入分配

在減稅措施的進行中,我國還有客觀存在的“增稅負、加稅種”的稅制改革任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改革部署中所要求的“逐步提高直接稅的比重”,是屬於無可迴避的增稅、加稅的方面。

首先,個人所得稅是典型的直接稅,其改革中應是有減有加。個稅的減稅在中低端,加稅在高端,關鍵是要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加上必要的“專項扣除”,以家庭為單位按年徵收,這是已討論多年的個稅建設發展的大方向。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還會有較漫長的路,啟動個稅法律下一輪的修訂時,應把工薪收入與其他可歸併的收入歸併,合併在一起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直接投資產生的資本利得可另做處理(原則上是作比例稅的處理),表示鼓勵直接投資。還應加上另外一些符合國際慣例、順應民眾要求的考慮家庭贍養係數、教育醫療開支和住房按揭“月供”利息負擔等特定調整、專項扣除。與之相匹配的個人所得稅的信息系統建設運行與徵收管理,也都是具有挑戰性問題。

其次,房地產稅需從無到有,攻堅克難。從全局、長遠考慮,我國住房保有環節的房地產稅,是另一項勢在必行的直接稅制度建設,屬於有多種正面效應的基礎性制度改革任務,也是我們打造房地產領域健康發展長效機制和使整個稅制與整個社會走向現代化必須經受的歷史性考驗。房地產稅改革是供給側改革中一個“啃硬骨頭”的典型。狹義上講,這個改革是要解決的,是我國不動產裡消費性質住房持有環節上的稅收,要從無到有。上海、重慶兩地已經有這方面的本土改革試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但迄今為止一直未見“加快”。房地產稅對我國現在特別重視的共享發展、收入再分配有獨特意義,亦有久拖不決的高難度特點。從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客觀需要看,房地產稅改革應儘快提上議事日程。其作為一個直接稅,除了籌集政府收入,特別重要的是會發生按照支付能力原則在稅收上“抽肥”的作用,讓有豪宅、有多套房的社會成員多做一些稅收貢獻,而使這些資金進入國庫的“抽肥”之後,就能“補瘦”,即政府將此種稅收收入用於扶助弱勢群體,加強保障房建設,促進社會福利。這種“抽肥”不是讓先富起來的人傷筋動骨,是在他們發展、享受的層面上適當讓渡一部分物質利益,本質上是一個促進社會和諧的“共贏”的稅收。我國在經過了多年物業稅模擬試點和實施了上海、重慶兩地成為房產稅的改革試點後,房地產稅的改革任務,應排除阻力,爭取儘快得到推進,路徑是在“稅收法定”軌道上,儘快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快房地產稅立法”的指導意見,一待立法完成,可在房價上漲壓力大的一、二線城市率先實際開徵。這裡需要特別強調的是:(1)必須立法先行,最關鍵的要先進入一審,把有關部門在內部作了很多年的草案先公之於世,來徵求全社會的意見。(2)在稅率的設置上,應該根據房產的價值(市場影子價格)等因素確定稅基和稅率。對滿足生活基本需求的房屋面積可實行零稅率,對超過住房標準的房屋面積實行各地標準稅率,使高收入群體在享有大面積住房的同時也承擔更多稅負。(3)要注重廣義口徑上和房地產相關的所有稅費的整合和配套改革。(4)要對地方充分授權,於立法完成後在不同區域酌情分步實施。綜合考慮來看,在中國強調住房保有環節徵稅勢在必行的同時,又必須設計可行方案給出家庭住房“第一單位”的扣除,否則社會接受不了,建不起框架來。

再者,展望中長期,還需研究開徵遺產和贈予稅。遺產稅是一種稅負不能轉移的直接稅,實踐中通常要與贈予稅一起設計、配套實施,據研究者統計,世界上至少有90餘國徵收此稅。我國在稅制體系裡,其實一直有其概念和一席之地,20世紀80年代後改革討論中,也曾明確提到此稅,但一直沒有開徵。改革開放多年後,社會變化巨大,財富的積累與增長有目共睹,社會階層的分化和矛盾凸顯也十分刺目。於是乎在近十年期間,遺產稅問題成了一個更為敏感的問題,在官方的文件和公開場合已久不提及。而在2012年“研究開徵”此稅問題,寫入了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文件,於是社會重開議論,如何深化相關的理性討論,很有必要,也無法迴避。從鄧小平所強調的“社會主義的本質是共同富裕”的基本觀點及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先富共富”的戰略思維考慮問題,顯然要認同開徵遺產稅的“價值取向”,它主要體現在調節收入與財產分配、促進慈善公益事業發展和合理協調先富共富關係三個方面(賈康,2014),有促使收入分配機制優化的功能和在我國研究開徵的必要。但還需考慮此稅關聯的一系列配套條件與制度建設問題,其開徵所應具備的前提條件要求與房地產稅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比如居民財產的登記、報告、查驗、保護制度需達到較高的水平,官員財產的報告與公示制度有必要先行,還需充分準備如何匹配對先富階層的包容式引導和持續創業發展的激勵、對中等收入階層的培養、對“第三部門”的扶持與規範以及一系列與社會可接受性和技術性相關的問題。因此,此項改革的排序在中國直接稅體系建設事項中擺得相對靠後,應是比較理性的選擇,在充分肯定其大方向後,“研究有必要,快進不現實”,需從長計議,積極穩步尋求推進。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們必須把收入分配關聯的公平正義問題、曹德旺所說到的所有企業負擔問題及其生髮的積極討論,引導到更全面看待正稅負擔、非稅收入負擔、稅外隱形負擔、社會環境裡的綜合成本等所有相關因素的全景圖上,切忌“盲人摸象”,各執一詞。如果僅從某一個特定視角做出強調,比如簡單化、概念化地指責“死亡稅率”,顯然還無法中肯地引導共識和形成建設性的解決方案。

必須特別強調,對這些降低負擔和使負擔合理化的要做之事,關鍵點與難點在於其所匹配的改革上,敢不敢“啃硬骨頭”,能不能真正通過改革攻堅克難形成有效的制度供給,構建一個高標準、法治化、低負擔、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和社會和諧環境,這是我國企業降負、減少制度性成本的真問題之所在。同時,企業稅負與負擔相關的改革,還“牽一髮動全身”地必然關聯整個社會中自然人、家庭所應有的直接稅制度改革。

稅負不能(或極難)轉嫁的直接稅,是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分配、財產配置的規範化再分配工具,其比重目前在我國稅收中還很低,不超過30%,作用還很弱(梁季,2013)。其中,個人所得稅已實際上嚴重地邊緣化,在年度稅收總額中僅佔6%左右。但我國為完成現代化而構建現代稅制的過程中,必須借鑑市場經濟共性經驗“順勢而為”,同時也要應對民眾“稅收厭惡”與漸進改革中日漸強大的既得利益阻力“逆勢而行”,在配套改革“攻堅克難”中完成逐步構建和完善直接稅體系的歷史性任務。否則,我國收入分配調節機制的合理化,將在越來越大的程度上滯後於經濟社會進步的客觀需要而淪為空談。

參考文獻略。

(全文完)


賈 康 介 紹

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政協經濟委員會委員,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博導,中國財政學會顧問,中國財政學會PPP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專家委員會成員,北京市等多地人民政府諮詢委員,北京大學等多家高校特聘教授。1995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1997年被評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高層次學術帶頭人。曾受多位中央領導同志邀請座談經濟工作(被媒體稱之為“中南海問策”)。擔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財稅體制改革”專題講解人之一。孫冶方經濟學獎、黃達—蒙代爾經濟學獎和中國軟科學大獎獲得者。國家“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規劃專家委員會委員。曾長期擔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1988年曾入選亨氏基金項目,到美國匹茲堡大學做訪問學者一年。2013年,主編《新供給:經濟學理論的中國創新》,發起成立“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和“新供給經濟學50人論壇”(任首任院長、首任秘書長),2015年-2016年與蘇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給經濟學》專著、《供給側改革:新供給簡明讀本》、以及《中國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獲評中國圖書評論學會和央視的“2016年度中國好書”),2016年出版的《供給側改革十講》被中組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國家圖書館評為全國精品教材。2017年領銜出版《中國住房制度與房地產稅改革》、《新供給:創新發展,攻堅突破》、《構建現代治理基礎:中國財稅體制改革4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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