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後戶口註銷了,使用權房屋怎麼繼承?

li3677

這個是老百姓生活中會時不時碰到的問題,非常頭疼棘手,今天我斗膽解釋一下

1-如果產權清晰,證件齊全,老人去世了,按照《繼承法》規定,房屋產權將自動繼承給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業主的父母,兒女,配偶!!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不存在了,那麼由第二順位繼承人來繼承,包括兄弟姐妹,大爺叔叔們這些旁系!!如果有遺囑或者公證書的就按著程序走,該是誰是誰,個別地區不認可遺囑,必須公證書!!

2業主去世後,房子如果想出售,必須所有的人到場簽字,順位繼承人,一起同意才能出售,但是要繳納20%的差額稅!!


3-如果指定過戶給其中一個人,那麼需要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去公證處,簽署放棄繼承協議書,到時候會給一個遺產公證書,由指定繼承人去房管局辦自己的證!!

4-特殊情況,如果產權是夫妻倆人,一方去世後,他個人的50%產權平分!!!


小崔說房產

說到財富傳承,大部分人都以為是富人應該考慮的事情。其實,就算沒有多少現金傳承,總會有一套房子要留下吧。房產也是需要傳承的。

對於非現金遺產,一般的傳承方式是遺囑傳承和繼承。繼承是被動的,遺囑是主動的。如果是繼承遺產,需要按照《繼承法》的法定順序來繼承。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第一順位先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的,第二順位繼承。房產如果想變更產權,需要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到場簽字,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房屋產權才能變更。需要支付的費用有公證費,我的一個朋友所在的公司,因為法人意外去世,股權繼承產生的公證費就4萬多元。如果再加上資產稅,遺產過大,也有繼承不起的可能。





對於遺囑傳承,因為我國關於遺囑的法律規範還沒有出臺,遺囑即使寫了還有一個法律效力的問題,遺囑繼承人如果不是法定,還需要法定繼承人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法定繼承人在繼承時間上沒有限制,但遺囑繼承人有兩個月的時間限制。後兩項,在取證方面會有很大困難。所以遺囑繼承也是需要提前規劃的。

老人已經去世,只能按照法定順序去繼承,顯得非常被動。對於房產,法律上認可的產權變更方式有,遺囑,贈送,買賣。相對每種方式產生的費用和可操作性來說,買賣是最合適最經濟的方式。房屋的售價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只需要繳納一定的契稅就可以了。

這是一個好問題,希望看到這個問題的人可以提前做好思想準備,未雨綢繆才能防患於未然。



簡淨軒語

直入主題:



⒈如果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老人去世後,那麼繼承權歸你母親所有。

2.如果房產權之前就在母親名下,那麼老人去世後,那房產權歸屬自然也就100%屬於目親所有。

3.如果夫妻兩位老人都去世,也沒有留遺囑,那麼房子繼承權歸所有直系子女所有,如果媳婦也盡到老人的贍養義務,那麼她也享有一定的繼承權的。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私信於我。


小呂看點

老人去世,使用權房屋還可以繼承麼?該如何繼承?

首先,我們來了解下繼承規則。一般說來被繼承人想要將其所遺留的房產轉歸為繼承人,是需按照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的。不過,在這房屋繼承的前提下,一般是要保證房產是有所有權的。

倘若沒有房屋所有權也就是說房屋你僅有使用權,或者確切地說被繼承人只是公有使用權房租賃關係的承租人,那麼其生前對居住的使用權房是沒有所有權的。也就是說房子不是你的,那麼房子肯定就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如果老人去世時還留有房屋剩餘幾年的使用權,你就可以使用這房子的未來幾年了。

因此,在房屋繼承中,先要了解這位老人對此房屋是否只有使用權,假如只有使用權,那麼該房子一般不可以直接繼承,除非有特殊約定。

但是,假如這位老人生前已按照政策將使用權房買下,變成已購公房,那麼該房子就屬於私有財產了。所有在老人過世後,就可以被子女或者親戚朋友繼承了。那麼這時候房產怎麼繼承呢?

關於房產繼承有兩種:

1)、遺囑繼承

2)、法定繼承

假如老人生生前留有遺囑就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留有遺囑就得法定繼承了。此時法定繼承需要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希望上面所說的可以幫到你!


niaiii

老人去世以後,老人留下的房屋怎麼辦呢?怎麼繼承呢?從下面幾個方面分析:



一,如果產權清晰,證件齊全,老人去世以後,房屋產權將自動繼承給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業主的父母,兒女,配偶;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都不在了,由第二順位繼承人來繼承,包括兄弟姐妹,大爺叔叔;如果有遺囑或者公證書,就按照程序走。該誰繼承就是誰繼承。


二 ,如果房主去世以後,房子如果想出手,必須所有的繼承人都到場簽字一起。一起同意才能出售,但是要繳納20%的差額稅。



三,如果指定過戶給某一個人,那麼需要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去公證處簽署放棄繼承協議書,到時候會給一個遺產公證書,由指定繼承人去房管局辦證。

四,如果產權是夫妻兩個人的,一方去世之後,他個人的50%產權平分。也就是說兒女只能繼承老人產權的百分之五十。

老人去世以後,兒女都會面臨如何繼承老人房產的問題。以上就是對繼承房產的分析。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評論區隨意發表不同意見。


幽默梅花

所謂的使用權,是公有住房租賃使用權。在法律上講,這套住房根本就是屬於房產局的。房地局有權收回國有,這個是屬於國有資產。這個怎麼能繼承呢?繼承根本就不屬於私人的財產嘛?公有住房可以低價購買,從而改變所有權屬。從公有房改變為私有財產,這個就可以繼承了。但是要花錢向政府的房產局購買,根據政策只有房屋租賃人和配偶有這個權力。戶籍在房產證上的人也有權優先購買,要是戶籍遷出了也隨之喪失購買資格。也就是說,父母雙亡了,你的戶口又不在本地房屋租賃證上沒有你的名字,那麼,只能由房產局收回了。


愛看愛思考

老人去世後財產如何分配,以下方法解決。

1.如果立有遺囑那麼按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

2.如果沒有立遺囑,按照繼承法來執行。

第一繼承人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繼承人順序:兄弟姐妹、外祖父母

3.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法律也會根據順序繼承人的實際情況做一些調整,比如繼承人有喪失勞動力和殘疾的會多分一點,生產對死者照顧多的也會多分。


飄在深圳的塵埃

首先,我們要了解繼承規則。一般說來被繼承人想要將其所遺留的房產轉歸為繼承人,是需按照遺囑和法律有關規定,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手續的。不過,在這房屋繼承前題下,一般是要保證房產是有所有權的。

倘若沒有房屋所有權也就是說房屋你僅有使用權,或者確切地說被繼承人只是公有使用權房租賃關係的承租人,那麼對其生前對居住的使用權房是沒有所有權的。也就是房子不是你的。那就肯定房子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如果老人去世時還留有房屋剩餘幾年使用權,你就可以使用這房子幾年了。

關於房產繼承有兩種: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假如老人生前留有遺囑就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法定繼承。此時法定繼承需要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它憑證。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居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孑女.父母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否。4.如果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其中一人,那就需要其它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希望上面所說可以幫到你。


張文禪

簡單回覆:使用權房指沒有產權而向產權人租賃使用的房屋。所以一種是私房使用權,一種是公房使用權。公房使用權一般是解放後早年一直延續下來的。這種公房使用權通常是“永租權”,即承租人死亡後,同戶口的親屬享有繼續承租的權利。注意:以戶口為準判斷是否有承租權。現在使用權房可以在市場上轉讓,也是有價值的。一般來說同戶口內後輩親屬都共同享有其轉讓價值。還有一種公房是單位公房。產權屬於單位。這類房產承租人死亡後單位有權酌情收回。大致情況如此,供參考。


上海默石

看到這個問題,不由得想起網傳的某名人的遺囑,說是要將其生前居住的某大學提供的只有使用權的別墅留給小他54歲的妻子,網友紛紛替其妻抱不平。

實際上,只有使用權的房屋,其產權屬於國家或者企事業單位所有,使用者並非房屋所有人,使用者與房屋所有人之間屬於租賃關係,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這類房屋是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的。

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租賃原房屋。也就是說,老人去世後,和老人生前共同居住的配偶或親屬可以繼續向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單位租賃該房屋,原單位不得拒絕,雙方可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期20年。當然,也可以嘗試和房屋所有權單位協商買下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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