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底樓送“有使用權”花園 只能種花草不能建籬笆?-事發綠地無雙小區,社區辦要拆除花園違建,開發商如此解釋使用權

合同裡標註了使用權,綠籬分割了使用面積,買房時為花園多付了費用,怎麼自家窗前的小花園就不是自己的呢?奉賢區綠地無雙小區1樓的業主想不明白。對此,奉賢區金海社區的管理者表示:“因為小花園是小區的公共面積,屬全體業主所有。” 那麼,開發商該不該退款給1樓花了高價購房的業主?開發商又是否涉嫌將花園“捆綁銷售”?

底樓比2樓貴10多萬 合同顯示享有使用權

老金一直有個關於花園的心願。這樣,他就可以每天在花園裡種種花,曬曬太陽。2015年下半年,老金注意到,綠地無雙小區1樓窗前帶小花園的房子開賣,他幾乎沒有猶豫,就將自己已在5樓購買的房屋,置換到了1樓。

“按道理,高層住宅2樓房屋的價格要高於1樓的價格,但是因為有這個花園,我們按照5樓的價格置換了1樓的房屋。算下來,比2樓同樣款式的房屋貴了10多萬元。”老金說。

和老金抱有相似想法的還有業主老朱,在發現一樓的房子可以附帶花園後,他不顧家人關於底層潮溼的顧慮,花高價買下了綠地無雙底層的房子。

“這個房子自帶了一個30多平方米的花園,夏天在院子裡曬曬太陽、吹吹風,多自在。”老朱說。

老朱等人的產證上,並不包含小花園的面積。但是,在老朱等人和開發商的合同上,雙方有著這樣一條約定:“乙方享有花園的使用權,該花園面積、設備、相關公共管線等以甲方交付時實際狀態為準,乙方使用該花園需嚴格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之規定,並需承擔協助維護該花園相關公共管線之義務。”

底樓業主搭建面臨拆除 使用權成合同通用條款

2016年年末,綠地無雙小區交付。1樓業主發現,開發商已經用約1.5米高的綠籬將一樓窗前的區域進行了簡單分割。密密扎扎的綠籬將樓前空地分成了一塊塊獨立的院落。在不破壞綠籬的情況下,與院落相連的業主家的窗戶,是通往這塊綠地的唯一路徑。

在老朱等人看來,這樣的設計意味著他們可以獨立使用每戶房前的院落。於是,他們敲開了與院落相連的窗戶,搭設了圍欄,在綠籬內按自己的心意鋪設了地面。

然而,院子剛裝修好沒多久,老朱等人就迎來了“噩耗”。管理部門認定,老朱等人的院子屬於違建,籬笆要拆除,地面要恢復綠化,架在院子裡的裝飾,也要拆掉。

老朱等一樓業主被告知,一樓花園屬於公共區域,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並無權力將小花園分配給他們。

更有甚者,老朱等人發現,在其看來原本是用高價買來的小花園使用權,竟是售樓合同中的一項通用條款,無論是一樓的業主,還是其他樓層的業主,每個業主的合同上都寫有“乙方享有花園使用權……”的相同字樣。

“別人的合同是什麼樣,我是看不到的。所以我們一直以為自己用高價購買了花園使用權,現在才知道原來每個人都有這條約定。如果是這樣,那我們花錢高價到底買的是什麼呢?”老朱質疑。

●開發商回應

一樓享使用便利 具體內容正溝通

一些業主認為,開發商是有意設置陷阱,欺騙了他們。對於業主的質疑,小區開發商——上海綠地奉翔置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實情並非如此。

該工作人員表示,最初在合同中註明使用權,以及用綠籬為業主分割花園等行為,是希望一樓業主在合乎規定的情況下獲得更多使用便利。“首先,這塊區域是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不然業主的合同上也不會只寫明使用權,而非產權。但是,相對於其他樓層業主,一樓業主對於該區域擁有‘唯一使用便利’,其他區域業主很難使用這塊區域。我們用綠籬將這塊區域圍起來,就是希望在不違反小區相關的規定的情況下,讓一樓業主擁有更多的使用便利。”該工作人員說。

那麼,在該工作人員眼中,哪些是一樓業主可以享有的使用便利呢?該工作人員說:“比如在場地上搭建陽光房、設置籬笆等涉嫌違法搭建的行為,就是不被允許的。但是在空地上擺個缸養養魚,按照自己的心意種一些綠化,這些應該是可以的。”

但是,該工作人員坦陳,對於一樓業主到底擁有怎樣的使用便利,他也沒辦法給出準確的定義。“這主要取決於管理部門。有些使用方式,在2016年小區剛交付時可能符合規定,但是後來出臺了新規定,就不被允許了。具體一樓業主的使用權是怎樣的,我們也在和政府部門溝通。希望能找到更好的解決方案。”

●社區辦表態

使用權歸全體業主 一樓業主是受害者

在奉賢區金海社區的管理者看來,花了高價購買一樓花園使用權的一樓業主們,實際上是受害者。小花園的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一樓業主並不比其他任何樓層的業主擁有更多的小花園使用權。

“小花園和小區內的大花園一樣,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由全體業主委託物業承擔養護責任。如果允許一樓的業主在小花園裡搭建、堆積物品、隨意開墾或硬化土地,等於默許其他樓層業主在公共綠化裡隨意圈佔綠地。這樣下去,小區會陷入無序,小區的品質難以保證。”金海社區辦事處施副主任說。

“我們知道一樓業主多花了錢,從某種意義上講,他們也是受害者。所以我們鼓勵他們積極與開發商溝通。只要他們能拿得出一樓業主擁有更多使用權的證據,我們願意依照證據進行管理。”金海社區房管中心張主任說。

在金海社區的管理者看來,一樓業主窗前用綠籬分隔出的小花園,和小區內的大花園一樣,應歸小區物業統一管理。小區內的全體業主,應可以像自由進入小區內的大花園一樣,自由使用分隔在一樓業主窗前的小花園。

“下一步,我們將整治一樓業主的破牆開門的情況,這也是不允許的。”金海社區的管理者說。

●律師說法

使用權約定無效 可向開發商索賠

北京觀濤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葛志浩律師,從法律層面上解讀了花園使用權的問題。他指出,關於房屋買賣合同中所謂“使用權”的約定,本質上是無效的。

葛志浩援引《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同時,《物權法》也規定:住宅小區的綠地、公用設施、其他公共場所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均屬於業主共有。他指出:“在標的物本身不具有可交易性的前提下,開發商約定將使用權轉讓的行為為無權處分,將因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歸屬於無效。”

葛志浩認為,假設開發商出售的一樓房屋單價明顯高於其他房屋,且這一價格是以贈送花園為前提,那麼房屋的售價就有了將花園“捆綁銷售”的嫌疑,那麼,開發商關於“購房送花園”的宣傳就有虛假宣傳之嫌疑。消費者事實上並無法享受到開發商於合同中給予的承諾,進而有了損失。在此前提下,消費者可考慮就相關損失部分向開發商主張賠償。

葛志浩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應當儘可能多瞭解合同條款,在涉及面積贈送、免費享受使用權的條款時,要提高警惕,以防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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