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間值班墜樓未被定為工傷

韓某是山東省青州市西南山區一所小學的班主任,部分學生離家較遠,中午會選擇留校就餐和午休。學校附近有座中型水庫,最高水位曾達到160多米。時值夏日,學校進入了學生安全的關鍵時期。為此,學校特別規定,為看好不回家午睡的學生,班主任中午須在教室對面的值班室值班,監督學生在教室內午休,並確保學生不隨意離校,以免發生校外溺水傷亡事件。

次月末,學校就此事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未提交韓某系午休期間值班的證據。人社局在對當時見證的教師進行詢問後,認定韓某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並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韓某不服,於今年初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人社局撤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並作出其受傷系工傷的判決。

庭審過程中,韓某訴稱,其墜樓受傷系工作原因所致,應認定為工傷,並提交了小學會議記錄、班主任補貼發放表及學校出具的其受傷過程說明。其中,會議記錄中記載:對不回家午睡的學生,班主任務必要在學校看好,要隨時清點午睡學生的人數,保證學生安全。對於上述說法,人社局代理人辯稱,校方當時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韓某系午休期間從職工宿舍樓墜樓受傷,因而其受傷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部門所作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對於雙方的說法,法院在審理後支持了韓某的訴求,判決撤銷被告人社局所作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人社局對韓某所受傷害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法院可撤銷決定但不能直接定為工傷

■以案釋法

對於該案的判決結果,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本案爭議焦點是韓某受傷是否系工作原因。從證據材料來看,韓某作為該校班主任老師,在中午值班期間承擔著監督、管理學生午睡,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的職責,午間值班系履行學校規定的班主任職責的行為,其墜樓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有內在聯繫,即韓某整理窗簾、準備關窗的行為,是為了不因天氣原因影響其履行監督、管理學生午睡的職責,系出於履行班主任職責所需。

因而,人社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沒有查明該事實,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事實不清,應予撤銷。但是,學校在提請人社部門進行工傷認定過程中,對韓某受傷系履行職責的相關證據均未主動提出,直到訴訟過程中才向法庭提交,屬於人社局履職時並不掌握的證據。因此,人社局依據當時的證據材料所作的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不存在過錯。

關於韓某要求法院作出其受傷屬於工傷的訴求,法院認為,因工傷認定系人社部門的法定職責,法院在行使司法審查權時應尊重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因而,韓某受傷是否屬於工傷應由人社部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故對該項訴求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據瞭解,案件判決生效後,人社局認真審查了韓某提出的新證據,並作出其墜樓受傷屬於工傷的決定。

法制日報通訊員 安兆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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