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廢止《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集體
經濟組織審計條例》等6件地方性
法規的決定
(2018年5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條例》(1996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第二次修正)
二、《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辦案責任追究條例》(1998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三、《內蒙古自治區鄉鎮企業條例》(1999年5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四、《內蒙古自治區嘎查村財務管理條例》(2000年8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修正)
五、《內蒙古自治區境內黃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 》(1996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六、《內蒙古自治區境內西遼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1999年1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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