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和草原行政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目錄大全



一、法律



(一)《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公佈,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佈,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三)《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號公佈,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四)《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公佈,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五)《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種子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六)《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1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三號公佈,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二、行政法規



(一)《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發佈,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令第698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二)《草原防火條例》(1993年10月5日國務院令第130號公佈,2008年11月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三)《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14日國務院令第367號公佈,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四)《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五)《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公佈,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08年12月1日國務院令第541號公佈)

(六)《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1月17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1989年12月18日國務院令第46號公佈)

(七)《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國務院發佈,1992年5月13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植物檢疫條例〉的決定》修訂,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令第68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八)《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20日國務院令第213號公佈,2013年1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令第653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九)《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國務院令第204號發佈,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令第68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十)《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令第167號發佈,2011年1月8日1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令第68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十一)《風景名勝區條例》(2006年9月19日國務院令第474號公佈,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十二)《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06年4月29日國務院令第465號公佈,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令第698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十三)《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06年3月22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公佈)



三、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4次會議通過)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8次會議通過)



四、部門規章



(一)《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部令第4號發佈,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

(二)《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1997年6月15日林業部令第13號發佈,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

(三)《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2006年11月13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1號發佈)

(四)《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2006年5月11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0號發佈,2018年1月29日國家林業局令第49號修改)

(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林業部令第10號發佈,2016年9月22日國家林業局令第42號修改)

(六)《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2011年7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8號發佈,2015年11月24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8號修改,2016年9月22日國家林業局令第42號修改)

(七)《甘草和麻黃草採集管理辦法》(2001年9月17日農業部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0月16日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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