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佈《護士條例》修改部分條款

2020年4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6號),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7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0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予以修改的行政法規中包含2008年1月31日國務院令(第517號)公佈的《護士條例》,具體修改條款如下:

第八條第一款中的“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批准設立擬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主管部門”。

第九條中的“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批准設立擬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主管部門”,“原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原註冊部門”。

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批准設立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主管部門”。


國務院公佈《護士條例》修改部分條款


國務院公佈《護士條例》修改部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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