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护士条例》修改部分条款

2020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予以修改的行政法规中包含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的《护士条例》,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原注册部门”。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公布《护士条例》修改部分条款


国务院公布《护士条例》修改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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