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收容教育退出歷史舞臺,賣淫嫖娼仍是違法行為

文 |《財經》記者 王麗娜,圖/視覺中國。來源:財經雜誌。

作為行政強制措施存在28年的收容教育制度正式被廢止。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後,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實施,但賣淫、嫖娼仍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

廢止!收容教育退出歷史舞臺,賣淫嫖娼仍是違法行為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終於被廢止了。據新華社4月2日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包括《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在內的10部行政法規從即日起被廢止。


這意味著,繼收容遣送制度、勞動教養制度被廢止之後,作為行政強制措施存在28年的收容教育制度也正式被廢止。


廢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引發廣泛關注。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有西稱,“終於廢止了這個行政法規”。他對《財經》記者表示,隨著收容遣送制度、勞動教養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相繼被取消,今後對一個人定罪關押必須由法院開庭審理以後進行判決,並保護他的辯護權和接受公開審判進行抗辯的權利。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浩對《財經》記者表示,收容教育實施多年,在維護社會治安,引導社會風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行政強制措施,收容教育在啟動程序、適用範圍,特別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存在著合法性的質疑。廢除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國法治化進程的重大進步,是司法審查的逐步完善,體現了國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心。”


新華社曾發佈消息稱,收容教育制度實施20多年來,對於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社會治安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有效銜接,法律責任的進一步完備,收容教育措施在實踐中已經較少適用,收容教育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這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體現。


“廢止收容教育制度,不是為賣淫、嫖娼張目。收容教育雖不再實施,但賣淫、嫖娼行為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還會受到相應的治安處罰。”周浩告訴《財經》記者,《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此外,《刑法》還規定了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等相應罪名。

收容教育曾發揮重要作用


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國教育改造賣淫嫖娼活動、淨化社會風氣、防止性病蔓延的一項行政措施。1984年10月,借鑑建國初期的妓女收容教養院,上海市公安局率先創辦賣淫婦女收容教育所,並推廣到各地。


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正式確立了收容教育的地位。這份決定稱,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制教育、德育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6個月至2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1993年,國務院頒佈《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收容教育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執行。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被收容教育人員對收容教育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收容教育決定由公安機關決定執行,不經法庭審判,對賣淫嫖娼人員作出6個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限制,這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實際上,遭受收容教育的人員因各種原因難以得到法律救濟。


致力於行政法學研究的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從裁判文書網和媒體報道,蒐集研究了幾十例此類行政訴訟訴案件。


何海波認為,除非當事人拿出有力證據證明其不屬於收容對象,或者行政機關有濫用職權等極端情節,一般來說當事人很難勝訴。在收容教育領域不僅勝訴難,還存在起訴難,當事人“不懂告”“不便告”“不願告”,因此事後的救濟缺乏力度。


毋庸置疑,收容教育制度對於遏制賣淫嫖娼現象,曾發揮重要作用。公安部機關刊物《人民公安》在1999年的一篇文章中稱,自收容教育1991年被正式確立後至1998年,共收容教育25.08萬餘人。其中1998年收容教育3.3萬餘人。


此後,收容教育在執行中逐漸收縮。2002年,有關方面公開的收容人數為2.8萬人。同時,收容教育所的數量也出現變化。自1984年第一家收教機構成立,2005年擴展為200餘個,2014年時全國收容教育所的數量又大幅下降。


律師趙運恆曾向公安部申請公開收容教育各省執行情況,全國收容教育所的名稱、數量、分佈和收容教育人數等信息。趙運恆對《財經》記者稱,2014年7月22日,他收到公安部答覆稱,當時全國共有116家收容教育所。


同在2014年,“90後”女孩陳思樂以婦女維權志願者的身份,向全國31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的政府和公安廳及公安部寄出320份信息公開申請,瞭解收容教育在執行中的有關數據。2014年5月,陳思樂收到56份有部分實質內容答覆的回覆。安徽、江西和西藏方面回覆稱,現無收教所;安徽方面稱,自2005年以來,省內原有的17個收教所“不具備收容條件”被責令關閉;江西方面答覆,自2006年開始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後,未再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收教。


近十年,被收容教育的人數無公開數據可查,但賣淫嫖娼者已大幅減少。據《中國法律年鑑》,2013年和2014年公安機關查處的賣淫、嫖娼案件均是8萬餘起。這與1999年全國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案件22萬起、查處賣淫嫖娼違法人員 45萬餘人相比,查處的案件量縮水61%。

收容教育正式被廢止


因作為一種可以限制人身自由權利長達兩年的強制措施,收容教育制度常被質疑對公安機關賦權太大,這個過程中缺少檢、法介入,易造成權力濫用;又因被收容人救濟渠道並不通暢,或為權力尋租提供缺少監管的灰色空間。近年來,要求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並達成共識。


近年來,不少學者與律師指出收容教育制度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尤其是被稱為“惡法”的勞動教養制度在2013年底“壽終正寢”後,被稱為“小勞教”“類勞教”的收容教育制度何時廢止備受外界關注。


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限是6個月至2年,具體規定這項制度的是一部行政法規。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因此,這項制度與《立法法》的規定相牴觸。


2014年3月,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向全國“兩會”遞交提案呼籲廢除收容教育制度。2016年,他又再次提出相關的提案。


著名法學家郭道暉等人於2014年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聯名信,建議廢止有關收容教育的法律規定。具體理由包括,收容教育制度違法現行法律,如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沒有檢察院和法院的介入,這與憲法精神相違背,違反《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等;在執行中,這種缺乏監督的制度設計為執行中的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收教制度並未實現良好的社會目的。


郭道暉對《財經》記者稱,不經法院審理,僅由公安機關決定限制人身自由,違反法治精神。


2018年,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正式提上日程。當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關於2018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時透露,“近年來,收容教育措施的運用逐年減少,收容教育人數明顯下降,有些地方已經停止執行。通過調研論證,各有關方面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經形成共識,啟動廢止工作的時機已經成熟。”


“總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實施多年來,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遏制不良社會風氣蔓延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特別是2013年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後,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 沈春耀表示。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該決定廢止了《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後,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實施,但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


新華社報道稱,有關方面應當繼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賣淫、嫖娼行為予以查處;對於組織、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故意傳播性病等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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