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國宗局發布網際網路宗教信息管理辦法:未經許可不得直播宗教活動(附徵求意見全文及解讀)

「法规」国宗局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未经许可不得直播宗教活动(附征求意见全文及解读)

2018年9月10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發佈了《互聯網宗教信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這是我國首次制定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相關規定,意義重大。《互聯網宗教信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共五章三十五條,五大章節分別是:總則、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審批、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鳳凰網佛教以實務的態度,從十個角度解讀《互聯網宗教信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要點 明確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主管部門

以往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部門不夠明確,《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國家安全機關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要點 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要經過審批取得資格

《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取得資格應具備6個條件。劃重點:境外組織或個人及其在境內成立的組織不得在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人要有與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第三要點 填寫《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表》

《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表》。劃重點:申請人要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欄目、功能設置和域名註冊相關材料。申請傳播平臺服務的,還應當提交平臺用戶管理規章制度、用戶協議範本、投訴舉報處理機制等。

第四要點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名稱不得使用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等名稱

《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名稱,除與申請人名稱相同以外,不得出現“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除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外,不得使用“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名稱,也不得使用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等名稱。

第五要點 要在平臺顯著位置明示《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

《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在服務平臺的顯著位置明示《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

第六要點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3年

《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擬繼續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第七要點 不得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經銷、發送宗教用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

《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不得含有下列14條行為或者內容。劃重點:不得利用宗教損害公民身體健康,騙取、脅迫取得財物的;不得煽動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不得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活動;不得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經銷、發送宗教用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第八要點 不得在互聯網上講經講道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

《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且僅限於在其自建的網絡平臺上由宗教教職人員講經講道。講經講道實行實名制管理。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講經講道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

第九要點 互聯網宗教教育培訓有嚴格限定

《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院校,可以且僅限於在其自建的網絡平臺上開展面向宗教院校學生、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教育培訓,教育培訓實行實名管理。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開展宗教教育培訓。

第十要點 不得在互聯網上直播錄播宗教活動

《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直播或者錄播拜佛、燒香、受戒、誦經、禮拜、彌撒、受洗等宗教活動。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活動,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宗教信息,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傳播的有關宗教教義教規、宗教知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涉及宗教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發佈互聯網宗教信息或者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

第三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第四條國家支持通過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宣傳黨的宗教理論和方針政策以及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規、規章,開展宗教學術研究,介紹宗教知識。

第五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六條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國家安全機關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省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國家安全機關等建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協調機制。

第二章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審批

第七條申請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內地居民;

(二)有專門的熟悉國家宗教政策法規的信息審核人員;

(三)有健全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五)有與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六)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宗教政策法規的行為。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及其在境內成立的組織不得在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依法設立或者登記備案的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

(二)宗教信息審核人員具備專業能力的情況說明;

(三)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四)用於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場所、設施和資金情況;

(五)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和無違反國家宗教政策法規情況承諾書;

(六)擬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欄目、功能設置和域名註冊相關材料。

申請傳播平臺服務的,還應當提交平臺用戶管理規章制度、用戶協議範本、投訴舉報處理機制等。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表》和用戶協議範本涉及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內容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

全國性宗教團體及其舉辦的宗教院校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名稱,除與申請人名稱相同以外,不得出現“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除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外,不得使用“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名稱,也不得使用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等名稱。

第十條省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核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印製。

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後,還應當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在服務平臺的顯著位置明示《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

第十二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所載機構名稱、服務類別、服務項目發生變化,應當報原發證機關審核批准;其他事項變更,應當提前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終止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到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擬繼續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章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

第十五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不得含有下列行為或者內容:

(一)利用宗教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宣揚極端主義、恐怖主義、民族分裂主義和宗教狂熱的;

(二)攻擊國家宗教政策法規的;

(三)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和睦相處的;

(四)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損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

(五)違揹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六)從事違法宗教活動或者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便利的;

(七)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經銷、發送宗教用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八)利用宗教損害公民身體健康,騙取、脅迫取得財物的;

(九)煽動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的;

(十)利用宗教妨礙國家法律確定的司法、教育、婚姻、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

(十一)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活動的;

(十二)利用宗教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十三)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發展教徒;

(十四)違反《宗教事務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

第十六條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且僅限於在其自建的網絡平臺上由宗教教職人員講經講道,闡釋教義教規中有利於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引導信教公民正信正行。講經講道實行實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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